在编教师创业,在职教师做自媒体违规吗?

2022-08-12 08:33:04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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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教育行政部门似乎尚没有出台任何规定”在职教师做自媒体违规”在编教师创业。

“三味”认为,今后,上级应该也不会做出这样的规定。因为教师做自媒体,既不会有损师德师风,也不会耽误工作。关键是,通过做自媒体,不仅可以自觉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还可以有效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

可以说,教师做自媒体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害!

“三味”玩头条刚好一年时间,主要在悟空问答回答一些教育领域的问题。我也不知道,这算不算得上在做自媒体。如果算的话,我就谈谈这一年来的切身感受。

1、通过头条和悟空问答平台,我认识了一大批”教育领域网友”,经常向他们学习,同他们讨论教育问题。不仅为自身补充了很多”正能量”,也学到了许多教育理念和方法,大大提升了自己的业务素质。

2、做自媒体很讲究领域垂直度,即专业性。做为教师,垂直度就在教育或学科。我认识几位头条网友,他们专攻自己的专业,如语文、作文、数学、教学微课等,他们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精耕细作,胜过任何”继续教育”形式。

3、做自媒体可以有效提高教师的语言能力和写作水平。”三味”在入驻今日头条前,至少20年没从事写作锻炼了。可这一年来,写了近1000篇回答,人不再懒惰,思想也更活跃了。

不过,需特别指出的是:”三味”从没耽误和影响教学工作,都是抽课余时间来完成的。

同时,我也建议所有玩”自媒体”的教师,必须做到以工作为重,不耽误教学工作。多传播正能量,不损师德师风,并将自媒体作为提升自身业务素质的一个高效途径。

其实,作为教师,玩玩自媒体,还有很多好处。其余留给我的网友们来补充吧。

教师可以一边教书一边做生意吗?

教师能不能一边教书一边经商?根据现行法律和行业管理制度回答如下:

一、事业编制内的教师绝对不允许经商

1、事业编制的教师属参公管理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或直接、间接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2、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关规定相违背;

3、与学校管理制度,与教学工作相冲突;

二、非事业编制教师能否经商须根据其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来判断

1、聘为全职教师,且合同约定按事业编制教师管理的,合同期内不能经商;

2、聘为兼职教师的,原则上只要其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内容的经商与否不受限,但不能利用职务之便经商,也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三、从社会观感和教师的职业特性的层面来看,教师不适合边教书边经商

1、教师是一种职业,但教育是一项使命。选择教师职业需要情怀,需要有牺牲部份社会和经济活动权利的心理准备。这与绝对公平没有关系,因为这是个人选择,是党和国家的需要,是公众的期盼;

2、教师是需要全心全意投入的一项特殊工作。边教书边经商不说相关制度不允许,不说社会观感不好,事实上这样确实影响教师基本职责的履行,也会影响教学效果;

四、边教书边经商对行为人的商业利益也属于不负责任的冒险

商场如战场,市场情况瞬息万变,不全力投入不可能驾驭全局,掌控全程。这对商业活动来说是最忌讳的,其后果也往往是灾难性的。因此,从对行为人商业利益负责的角度,也不建议边教书边经商。

五、教师也是凡夫俗子,都要穿衣吃饭,教师不直接或间接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但也可以有自己的商业利益或财产权益

1、象有些人说的利用业余时间参与一些如炒股之类的金融投资行为;

2、在不影响教师工作的前提下(如节假日),为亲友或他人提供咨询服务、劳务或技术解决方案;

3、自有知识产权(有权属约定的工作性成果除外)的转让等等;

4、资产性收益(如商业物业、信托经营)等等;

5、重视教育,尊重教师已成为社会共识,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会进一步提高教师地位,改善教师待遇。

在职教师可以在外开店做生意吗?

不行!不行!!不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在职公职人员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不仅受《公务员法》强制要求,还要受《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管理条例》约束,同时还要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这些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都明文要求:公务员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兼职重复领取两份以上的薪酬,不得开店从事个体经营,不得与人合伙办企业,不得入股开公司。

这些行为,是严格禁止公务员触碰的底线、红线,一经违反,轻者被警告、退赔不当得利,重者被开除公职。2、具体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主体中兼职领薪酬。和事业单位人员不同,公务员不得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兼职,如果因为管理需要,确需在下属企业任职或者兼职的,必须通过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核,同时,不得在下属企业领取薪酬,也不得领取任何其他报酬。

公务员的收入必须如实向纪律监察部门申报,不得隐瞒。公务员不得开店从事个体经营。不得以个人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亲戚名义或者其他虚假身份从事个体经营,不得实际参与个体门店经营,不得入股、入伙开店、开小作坊等。公务员不得与他人合伙办企业,不得入股办公司。

不得以资金、专利、技术等任何名义,与他人合伙,或者入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更不得打着合伙经营的名义,拿干股,分红,获取不当收益。3、违规处理: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公务员,如果查实,不仅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还要没收不当得利。如果违法事实严重的,会被直接开除公职,并追究相关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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