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规定(产假相关假期怎么休?)

2022-09-11 22:11:56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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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如何休产假?)

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些知识,希望对大家有用。

第三阶段女性员工。

女工是指在怀孕、分娩和哺乳三个特定时期的所谓“三阶段女工”。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怀孕和分娩,只能根据医学和日常知识来判断。《劳动法》第63条规定了哺乳期:一般理解为婴儿出生至出生第一年的期间。

产假怎么休?

产前休息、产前休假、流产假、产假、产假等。另外,男员工也有陪产假~

(每个地区略有不同。以广东为例。)

1.产假:

自然分娩:98天;

难产(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分娩、产钳分娩、臀位牵引分娩:加15天;

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宝宝,就会增加15天。

妊娠4个月前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15天至30天;

终止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的,42天;

妊娠7个月后终止妊娠,75天。

注:参保人因生育死亡的,生育津贴假期按分娩前15天和产后至死亡的实际天数计算。

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取出宫内节育器:1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

输卵管结扎:21天;

输精管结扎术:7天;

输卵管或输精管再通14天。

同时实施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3.依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性奖励假:80天。

男性陪产假:15天。

注意:我需要申请80天的激励假吗?是强制性的吗?其实这是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就像98天产假一样,不需要申请,公司必须按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80天奖励假期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产妇津贴&产妇工资

1、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总会有财务问题。什么是生育工资和生育津贴?一根头发还是分开的头发?女员工已领取生育津贴,是否应该带薪产假?

首先,为了帮助大家理解这个概念,生育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同的。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职时支付的生活费用。承担职工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会保障机构。

产假:企业在员工产假期间支付给员工的工资。雇主是向雇员支付工资的主体。

提示: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无需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产妇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生育津贴= 30天产假天数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

举个例子:一位女职工去年平均月薪5100元,生产前后有128天的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标准是:

50030128 = 21760元。

领取产假的前提: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已经享受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的,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平均工资,企业无需向其支付产假工资;

如果低于平均工资,公司需要补足差额。对于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征收标准,或者未向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

重要提示: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比如女职工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500元的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不能由用人单位在500元内扣除。

2.申请生育津贴的具体时限。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缴纳一年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生育保险缴费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缴费满12个月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为参保人申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一年以上的生育津贴,申报时限涉及疫情期间的,可自动顺延至疫情结束后一年,具体操作以此前指引为准。

3.申请渠道(以广东为例)

单位管理人员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向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注:适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规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注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被保险人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生产资源网虚假工资。由于是申请生育津贴的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其他材料进行核实,暂时无法进行网上申报,但需要现场办理。

4.营养津贴。

目前参照职工工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年龄和生育能力发放。

5.生育医疗费。

(1)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明细项目各地略有不同);

(二)职工生育后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

(3)产假期满后,如因病需要休息治疗,按病假待遇和医保待遇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处理休假员工的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由于女员工个人原因(如资源网不称职或主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还是由于单位原因(如部门取消),三期女员工的劳动报酬永远不能调整。

法律链接:

1.《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正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资源网络合同。”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调整劳动报酬绝对不可能,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支付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和业绩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的工作表现和出勤天数发放工资和奖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劳动关系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第三期女职工可以终止聘用,用人单位不予补偿。

法规的扩展:

第三期不是万能伞。对于第三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适用无过错解雇或者经济性裁员,但不限制用人单位适用过错解雇。

也就是说,怀孕女职工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第三十九条(过失辞退)、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解除)等。】,发包人仍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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