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全文
第一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第二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在本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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