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由谁制定谁批准(地方性法规由谁制定的)

2023-03-05 06:41:05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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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包括: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选举产生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关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有权罢免上述人员。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或者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其条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1982年12月4日通过了四部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改。

宪法的地位

它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障。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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