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有着严格的立案标准)

2022-07-15 08:20:10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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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衅罪的立案标准(挑衅罪有严格的立案标准)

长期以来,很多人把挑衅罪称为“口袋罪”,甚至有法律人士直言:“挑衅罪是现行刑法中最具代表性的口袋罪”。

那么,什么是口袋犯罪?说白了,它就像一个口袋,可以装很多种犯罪。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敲诈勒索或者随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单纯从法律规定来看,这种寻衅滋事罪的范围确实相当广泛。打人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侮辱、威胁、追逐等。也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破坏、侵占公私财物也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但是,如果简单地将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定义为口袋罪,对于本罪来说确实有点不妥。

在我国,几乎每一种犯罪都有其法律解释。对于这一挑衅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办理挑衅骚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在这些解释中,对挑衅罪是否构成构成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解释。

比如随意打别人。法律界很多人认为“殴打他人应当以伤害罪论处”。但我国法律对伤害罪的构成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指只有对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才能定性为伤害罪。构成轻伤的,不构成犯罪。这让很多“知法小流氓”钻空学打人的尺度,既达到了打人的目的,又不犯罪。而且总是用这种尺度欺负别人。反正你不犯罪,能拿我怎么办?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打人欺凌人的行为往往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这有效地惩罚了一群“知法犯法的流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用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不良情况。

这个解释很清楚。多次打人,或两人以上轻伤,或用凶器任意殴打他人,欺负残疾人等。,可以以寻衅滋事罪绳之以法即使其未达到伤害罪的标准。

记得曾经有一位法律大师在文章中写道:“法律本身规定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定义标准具有道德评价性和不确定性,难以准确描述犯罪。这样,将其他法律法规可以规制的行为与难以规制的主观标准相匹配,就会模糊了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由于定罪标准的模糊性,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几乎没有可观的辩护资源可以依靠”。

事实上,关于刑法中寻衅滋事罪所涵盖的几种情形,相关解释已经非常明确,法律中“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的认定也描述得非常详细,确实一点也不含糊。是否有“可以依靠的防守资源”是后卫能力的问题。不要责怪法律本身。我个人一直固执地认为,任何资源都可以用尽,只要依法辩护就够了。当辩护人的辩护资源耗尽时,只能说明被告人已经犯罪。

各种刑法条文本身就是各种各样的口袋,目的就是把各种各样的罪行塞进去,锁起来。如果不想被装,唯一的办法就是不违法不犯罪。记住,那里有各种各样的口袋,总有一个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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