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饮用水标准(安全饮用水的标准)

2022-06-25 15:05:09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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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饮用水标准(安全饮用水标准)

饮用水质量标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饮用水和人民健康中各种因素(物理、化学、生物)的价值,以及实现这些价值的相关行为规范的规定。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了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饮用水卫生标准可以包括两个部分:法定限量,是指为保证饮用水中的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而规定的法定限量;法定行为规范是指为确保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各环节制定的法定行为规范。

中国饮用水卫生标准

Mbth饮用水质量标准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

卫生部

目录

1前言

2范围

3 .规范性参考文件

4术语和定义

5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6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7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卫生要求

9涉及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产品的卫生要求

10水质监测

11水质检验方法

颜倩

本标准的全文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取代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与GB 5749-85相比,本标准的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中的35项增加到106项,增加71项;修订了8个项目;其中包括: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加到6项,增加了大肠杆菌、耐热大肠菌群、蓝氏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改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一项增加到四项,加入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个增加到21个,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正了砷、镉、铅和硝酸盐;

在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的数量从5个增加到53个,添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酚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增加到20,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增加;浊度进行了修正;

——总α放射性在放射性指数中进行了修正。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保护两部分。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验规定,部分规定纳入《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单位卫生标准》。

——增加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是一个信息性附录。

为做好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准备,将蓝氏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和微囊藻毒素-LR四项指标推迟至2008年7月1日。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参与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市供应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排水协会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李雪、陈长捷、陈西平、张岚、陈亚艳、蔡祖根、甘日华。

涂航、郭昌义、魏、宁、刘、胡。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蔡、、、陆昆明、陈国光、周怀东、。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这是第一次修订。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饮用水源卫生要求、集中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供水的各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供水的饮用水。

规范性参考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参照本标准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所有随后的修订(不包括勘误表)或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的修订版本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该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

GB/T 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饮用水输配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评价标准》

CJ/T 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乡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饮用水集中供水单位卫生标准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饮用水

饮用水和人们生活用水。

供水方式供水类型

集中供水

集中从水源取水,通过输配水网络,包括自建设施,送至用户或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提供不同质量的供水也属于集中供水。

二次供水

集中供水是指在进入家庭之前,经过再储存、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然后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农村地区小型中央供水系统

农村集中式供水,日供水量1000米以下(或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下)。

分布式供水非中央供水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没有任何设施或只有简单的设施。

常规指标

能够反映饮用水水质基本情况的水质指标。

非常规指标

饮用水水质指标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的需要确定。

饮用水质量的卫生要求

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的饮用安全。

饮用水不应含有致病微生物。

饮用水中的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饮用水中的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饮用水的感官特性良好。

饮用水应该消毒。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的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厂用水中的消毒剂限量、厂用水和管网末梢水中的消毒剂余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农村小规模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水质受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表4执行,其他仍按表1、2、3执行。

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当饮用水含有附录A表A.1中列出的指标时,可参照该限值进行评估。

表1水质常规指标和限值

表2饮用水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和限值

表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质指标及限值

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的要求。

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的要求。

集中式供水设备的卫生要求

集中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单位卫生标准》执行。

二次供水的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符合GB 17051的规定。

涉及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产品的卫生要求

化学处理剂如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调节酸碱度、防锈、阻垢等。,用于处理生活饮用水,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的要求。

饮用水输配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得污染饮用水,并应符合GB/T 17219的要求。

水质监测

供水单位水质检验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供水单位非常规水质指标的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城市集中供水单位水质检验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频次和合格率计算按CJ/T 206执行。

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频次和合格率计算按SL 308执行。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经当地供水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饮用水水质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水质监测

卫生水质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供水单位的水质进行监督监测。

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水质监测的范围、项目和频次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水质检验方法

饮用水水质检验按国标5750执行。

附件a

(信息附录)

表A.1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和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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