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了4针能赔多少钱(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

2023-01-16 13:07:17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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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会不会很憋屈?

试用期员工就可以被公司,随意辞退吗?

员工在试用期被辞退,可以主张赔偿金吗?


大部分人可能都认为,公司要辞退试用期员工简直太简单了,并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事实上并非如此,公司要辞退一位试用期员工,操作难度并不低于辞退一位正式员工。

近日一则劳动纠纷案例显示,一位劳动者在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她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争取到了39926元的赔偿。 这中间发生了什么事呢?

事情起因

张小姐是一名旅游行业从业者,2019年10月22日入职某旅游公司,职级为经理。 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到2020年4月21日止。 试用期及转正后,基本工资均为22000元,绩效工资均为5500元。 (转正前后,工资不变)。

面试时,人事和张小姐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项目奖金组成,项目奖金,固定为3万元/季度。

但在张小姐入职时,公司与其签订的《薪资确认书》上却显示“奖金项目的发放政策,以当时执行的公司与部门具体的绩效管理政策为准,当月绩效工资次月发放。 ”

张小姐虽然当时心里咯噔了一下,但是考虑到这是一家大公司,就以为3万元的固定奖金就是当时公司的奖励标准,没多想就签字了。

可是人算不如天算,2020年初的新冠疫情,彻底改变了旅游行业的走势。 因为疫情,张小姐的工作基本已无法正常开展。

2020年4月20日,公司向张小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照理说,公司在这个节点,提出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于情于理都说得通,公司也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工资、五险一金也没有克扣,这样的做法我说吊打目前90%的企业,应该没问题吧。 为什么张小姐还能通过法律途径,赔到近4万元的赔偿金呢?

双方的劳动争议

张小姐认为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辞退自己,并不合法。 而且公司还欠自己固定奖金、绩效工资、十三薪、加班工资、年休福利等等未发。

为此,张小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裁定结果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26191.04元,另外还要支付16个小时加班费5057.47元,未休2天年假5057.47元,合计39926元。

公司为什么属于违法辞退?

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具体来说,如果试用期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严重失职,患病导致无法工作,或者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公司可以辞退该员工。

可是这家公司辞退张小姐的理由是,“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条法律只适合正式员工,并不适合试用期员工。

换句话说,等到4月21日过后,张小姐转正了,公司以此为由和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这个时候,大家会不会觉得张小姐取得了胜利,公司会吞不下这口气,继续上诉?

NO!公司对仲裁结果无异议,反而是张小姐觉得劳动仲裁判少了,她认为赔偿金应该是83368.9元,还有原先约定的固定奖金差额48181.8元,少发的绩效工资2200元,2020年的13薪差额6848.65元。

张小姐依据什么主张这么高的赔偿?

这里的劳动争议一共有3点:

1.奖金到底是固定的,还是按公司制度发放的?

2.绩效工资是固定的,还是依据部门负责人打分发放的?

3.公司和张小姐约定的是年终奖,还是13薪?

补充说明:13薪的约定就是年底多发一个月工资,如果员工提前离职,这笔钱应按相应工作月份折算。 如果是年终奖,公司又没做特别约定,发多少由公司说了算。 如果这3点争议都按张小姐所说,赔偿金可能真的能到8万多块钱。

张小姐认为:

1.奖金是固定的。 当时入职前公司给她发送的《聘用意向书邮件》中就约定了“项目奖金30000元每季度,季度发”,有截图为证。 另外还有当时招聘自己的人事当庭作证,确实有此约定。

2.自己的绩效工资为5500元,无需考核。 而且公司的绩效考核并无明确标准,有工作群聊天记录佐证,“绩效打分每个月轮流D的人选:12月王某,1月郑某……”。

3.公司与其约定的是十三薪,并非年终奖。 为此她提供工作群截图显示“小伙伴们,13薪不计税,所以会在年前单独发放,大家静候哈。 ”以及公司人事当庭作证,“十三薪基本上都有,按照惯例是在每年春节前后发放,2020年疫情她被公司强制待岗,所以不清楚发放情况。 ”

对此,公司并不这么认为:

1.公司没有承诺过固定奖金,依据双方签订的《薪资确认书》,是相关领导根据部门情况向上级申报审批后,根据部门员工完成的占比进行分配的,发放时间也并不固定。

2.公司表示绩效是每月由主管领导进行考核,工资条中亦载有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 并提交了《员工手册》,其中载有绩效考核结果评定、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及绩效申诉等内容。

3.公司从未与张小姐约定十三薪,公司的年终奖是依据当年的经济效益,结合员工的工作成绩,视情况发放的,并非固定的,也不是约定好一定要发的。

法院裁定

一审法院认为:

1.虽然张小姐提交了入职前的意向书,和相关证人证言,但是其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薪资确认书》,其中并未就固定奖金进行约定。

另外证人虽然是面试张小姐的人事,但是其为另一家公司的人事,只是在同一集团下,并非张小姐工作公司的人事。

所以对张小姐请求的公司支付固定奖金,不予支持。

2.关于绩效工资的差额,不管是张小姐提供的《聘用意向书》,还是双方签订的《薪资确认书》,都约定了“以当时执行的公司与部门具体的绩效管理政策为准”。 而且没有证据显示,张小姐曾对绩效评分提出过异议。

所以对张小姐请求的公司补足绩效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3.关于张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其十三薪,双方亦未就这一点进行有效举证,故对此请求亦不予支持。

维持劳动仲裁原判,公司需支付张小姐各种费用,合计39926元。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并未提交新证据,经过再次审理,张小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汪Sir有话说

试用期,一直被一些公司视为“白嫖期”:

有的公司约定,试用期第一周不算工资。

有的公司约定,试用期工资减半。

有的公司约定,试用期不交五险一金。

甚至有的公司招临时岗位,把试用期设得很长,目的是试用期结束时,就把人给辞掉。

单从张小姐的反击行为上看,张小姐干得漂亮,让公司明白了“试用期员工不能随意辞退”。 也让公司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我想不算赔偿的钱,光这三堂诉讼下来,律师费都很高了吧。

回到这个案例中,我觉得这家公司做的不能说没有违法的地方,但是也算可圈可点了。

首先,旅游行业受新冠疫情冲击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精简人员,合情合理,据网上数据显示,本案这家公司,2019年社保缴费人数为392人,2020年锐减到147人,员工人数直接腰斩。

其次,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事实上,在庭审中公司拿出了张小姐迟到早退11次,多次违反员工手册的证据。 公司表示之所以当时没写在通知书里,是怕影响到张小姐找工作。

其三,这家公司平时的工资也都是正常支付给张小姐的,如果真如张小姐所说公司的薪酬这有问题,那有问题,恐怕张小姐早就走了,或者把公司起诉了。

其四,在诉讼中,张小姐主张公司要将其未休的年假折现。 由此可知,这家公司给了试用期员工年假,在员工福利上应该挺完善,超越目前90%的公司,一点问题都没有。

其五,公司辞退张小姐,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即我们常说的N倍补偿。 我算过这笔钱,是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的。

其六,劳动仲裁后,公司对自己违法辞退员工的事实并没有提出异议。

一面是公司真的遇到了困难,一面是公司的确存在违法辞退员工的行为,该如何取舍呢?如果是我,我大概率选择协商离职,拿经济补偿走人吧。 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办呢?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例,案号:(2022)京01民终264号。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上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完整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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