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偷窥女邻居洗澡犯法吗

2023-01-16 03:10:19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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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化名),男,今年27岁,在某一线城市上班,由于还没有买房,就租房子住。 他是和别人合租的,一共有三个房间,除了小张,还有一个女孩小花(化名),剩下的房间暂时还没有租出去,没有人住。 小花今年25岁,也在附近上班,但是他性格内敛,又和小张不熟,下班后就直接回自己的房间,除了使用洗手间,就很少出来。

小张看到小花年轻漂亮,就想搭讪,但是小花并不想搭理他。 一日,小花晚上下班回来之后便去公共卫生间洗澡。 这时,小张刚好从外面回来,他开门进来之后,发现小花在洗澡,而卫生间的门竟然没关。 小张便起了色心,想偷看小花洗澡。 他悄悄推开门,不仅看了,还拿出手机录了像,然后悄悄回到了房间。

可是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小张动了更坏的心思。 他从他们租房的微信群里,加了小花的微信,经常给她发消息。 有一天晚上,小张敲开了小花的房门,说想和小花聊一聊,小花想着之前经常聊天,就没有防备,和他去了客厅。

刚开始,小张还在正常聊天,聊着聊着说让小花看个东西,就拿出手机打开了那天拍的视频。 小花看到之后非常气愤,让小张赶紧删了,不然就报警了。 可是,小张并不在意,反而威胁小花说,只要小花愿意陪他一晚上,就把这个视频删了,如果不愿意的话,就将这段视频发到网上。 说着,就对小花动手动脚,向小花压上去,小花害怕极了,一把推开他,跑回了自己房间,反锁了门。 任小张如何砸门,她都没有开,随后拿出手机报了警。

幸亏警方出警速度快,小张刚把门踹开,警察就来了,很快就控制住了小张。 在警察的讯问下,小张老实交代,抱头痛哭,无比的后悔。 在侦查清楚之后,警方将该案件移送给了人民检察院审查。

现在问题来了,小张虽说有强奸小花的想法,但是毕竟最后没有成功,那么他还构成犯罪吗?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小张构成什么罪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对于犯罪,具有以下3个特点: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要构成犯罪,必须要满足4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这4个要件缺一不可。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自然人单位这里我们主要谈一谈自然人这类主体。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般的自然人主体,年龄必须要满16周岁以及精神正常,而对于强奸罪,只需要年龄满14周岁即可。 本案中,小张已经27岁了,且精神正常,满足犯罪主体的要求。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本案中,小张作为一个成年人,肯定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且从他的行为中可以看出他是在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应当属于一种犯罪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而刑法所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 比如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治安秩序、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等。 本案中,小张的一系列行为已经对小花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满足犯罪客体这个要件。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也就是说,对于犯罪不一定要造成什么后果,只要可能构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就能满足这个要件。 本案中,小张的行为虽然没有完成,但是是有可能对小花造成损害的,因此,满足这个要件。

综上所述,小张的行为已经满足了犯罪的4个构成要件,他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 他构成的是强奸罪。 但是毕竟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后果,因此,在刑法上我们把它称之为犯罪未遂,而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对于小张应当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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