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的孩子再来投胎真实案例

2023-01-29 14:59:53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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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网上引起热议的原因无非两点,一种是不符合常理,另一种是存在争议。 合法妻子,负气出走,妻子打掉25周胎儿,丈夫起诉医院。 这件事儿从哪看都不会太合理,只是当事人对待事情的处理方法,把口味调的有些略重了,让人们有些不能接受,法院的判决解了一部分人的气,也解了一部分人的疑。 总结一点:不纠结于法律,更纠结于人性,有些事情是怎么也”弥补”不了的。

上面这个网友的观点代表着一部分人的意见,的确这是一条无辜的小生命,还有一个不知情的”父亲”,但是医院毕竟不是法院,其代表的是健康的权利,相信任何人或原因都无法去剥夺任何一个人享有这样的一个权力,更何况是法律,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 这不是和医院该讨论的层面,就像两个人要离婚,妻子去律所咨询,丈夫难道能起诉律所破坏婚姻不成?

所谓生育权,简单来讲,就是指夫妻双方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 而女性显然在这样的一种司法诠释下明显拥有更多的砝码。 难道生育权天平是不平衡的吗?当然不是,当司法解释偏于一方时,显然正是其需要保护的一方,换句话说:假如都可以”自食其力”双方有个”按键”可以选择男方生育或者女方生育,而其产生的原因是需要双方通过性行为,那么我相信法律也将会保护你的自身利益。 这看似的”不平等”反而是更加的诠释着司法的”平等”

恋爱中女生完美的像个”女神”,

分手了难道你就会认为是”女神经”吗?

注意:在法律中保护女神的理由有一下几点。

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的朋友看到这儿可能会想,法律为什么只保护妻子,而不特意保护丈夫呢?法律也为救济男方的权利打开了通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核心内容也规定了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该规定认为”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见,本条司法解释将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的一种。 其目的在于给有生育愿望而女方又不愿生育的男性以权利救济,这样双方离婚后,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的权利。

至此司法解释”生育权”平等的不能再平等,只是对于一个还未出世的孩子,显得最令人惋惜。 我看过一个很温馨的跨时空的对话令人印象深刻。

妈妈:你在出生之前在干什么?

小宝宝:我在天上找妈妈啊。 我就看到你了,觉得你特别好,想要你做我的妈妈,我的选择应该没有错。

想问这还未出生,就被终止了生命又有谁来买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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