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基本权利是什么」公民基本权利是什么

2022-10-30 12:57:37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小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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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聊聊学校的基本权利是什么,以下6个关于学校的基本权利是什么的观点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百科知识。

本文目录

  •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哪些权利
  • 学校的权利有哪些?
  • 论述学校的权利。
  •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哪些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哪些权利
  •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哪些权利

    学校权利如下: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职责

    1、老师的职责首先是育人,先成人,后成才。为人师表,答疑解惑,则为老师,老师是称为传授知识的人。

    2、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学校的权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学校的权利有: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论述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章程是指学校为保证正常运行,对内部管理进行规范而制定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保证。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确立其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这是建立现代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前提。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校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权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招生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本机构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学校招收学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不得制发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

    4、学籍管理权所谓“学籍管理”,主要是指学校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层次、类别,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成绩考核、纪律与考勤、留、降级转专业与转系、退学、休学与复学、转学的管理办法,并对其实施具体的管理活动。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籍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学籍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可以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受教育者进行具体的管理活动。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学校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任务要求,有权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制度是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学校作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事业法人,法律授予了学校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利,这种权力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在学位、学历证书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可以制定本校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聘任办法,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

    教育机构在聘任、奖励、处分教师和其他职工时,应根据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职责要求,重点考虑本人的表现及业绩。此项权利,是学校实施教育活动的保证,也是学校做为法人被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之一。教育机构在聘任、奖励、处分教师和其他职工时,应根据教师和其他职工的职责要求,重点考虑本人的表现及业绩。此项权利,是学校实施教育活动的保证,也是学校做为法人被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之一。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学校作为其法人单位,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用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获得一定的收益。

    同时学校行使此项权利,也应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学校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学校发展和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有利于合理利用教育资源,不得防碍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侵害举办者、投资者等有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依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即学校对来自行政机关(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御。

    9、其他合法权益 是指除前述八项权利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学校的民法中规定的一般法人的权利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立的有关权利。此项规定,是对学校享有除前述八项权利外的其他合法权利的概括。作出此项规定,有利于将来制定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扩展资料:

    1、学校责任:

    根据《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成立条件: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哪些权利

    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自己的章程确立的办学宗旨、学校管理体制和发展规划、具体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自主地作出管理决策,组织实施。学校的这一项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干涉。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自己的办学和任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自行决定和实施自己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授课、统一考核、考试等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按照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

    制定本学校具体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组织招生工作及办理招生的具体手续。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籍管理和有关学生奖励或者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对学生的奖励或者处分办法,并根据这些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学业证书的管理规定,对经考核、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学习教育阶段的学生,按照其学习教育类别,相应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的管理规定。

    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编制等实际情况出发,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并可以对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包括奖励与处分在内的管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自己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设备等设施、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占用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获得一定的收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的一系列规定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使用本单位和设施与经费等校产,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学校发展和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不得妨碍学校教育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侵害举办者、投资者等有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来自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各方面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不仅是上面所列的八项,除这八项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赋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切权利,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教育法的这一规定,可以使以后制定的法律、法规对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加以完善。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学校具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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