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罪一般判多少年?

2022-09-25 23:05:51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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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偷渡罪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分金;为加入恐惧运动组织、接收恐惧运动培训或者实行恐惧运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二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背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动。本罪侵占的客体是国度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接壤。所谓边疆,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域的分界。国(边)境是出入国度的门户,为了保护国度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用了许多办法来增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涉嫌偷渡罪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分金;为加入恐惧运动组织、接收恐惧运动培训或者实行恐惧运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示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动。其偷越国(边)境的手腕和办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示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机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捏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腕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用什么办法,只要是实行了非法出入境等行动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动。在这里,须要注意的是,行动人仅只是涂改、捏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行偷越国(边)境行动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捏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域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边)境的行动、不能以本罪论处。

依据本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动,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宣布的《关于严格打击偷渡犯法运动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行伤害国度好处行动的;(2)为回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3)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应用暴力相威逼的;(4)介绍、引导多人一起偷渡的;(5)在偷越国(边)境进程中有其他违法行动造成严重效果的;(6)有其他严重行动的。

此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仍可参照。具体地,应联合犯法动机、犯法目标、犯法行动的方法及造成的效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剖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指示、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行动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形,一般不以犯法论处。在国(边)地步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置。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动,可给予治安行政处分或者批驳教导,使其纠正。

本罪在主观方向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动人不明白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行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背了纪律,为了回避处罚;有的是犯了罪,为回避刑事处分;有的是为了走私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分情节斟酌,但不影响犯法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营生,一般不宜以犯法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必定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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