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22-09-23 18:05:53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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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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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义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纠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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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情势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挂花,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形产生重大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革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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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尺度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盘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本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尺度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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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持续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持续实行;劳动者不请求持续实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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