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指定期间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额,确定当年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或季度预缴。按月(季)预缴(一般按季度预缴),所得税年终结算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季度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
借:所得税
贷款: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3.新年度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减去预缴税额,正数为应纳税额:
借:上年损益调整
贷款: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应缴税款
借款:应交税费-应付企业收入
贷款: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方:往年损益调整
6.年度最终结算,如果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预缴税额:
借款: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及多缴所得税)
贷方:往年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上年损益调整
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多缴税款的退还:
借:银行存款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多付的应收所得税)
9.不退还多付的所得税,以抵消下一年的所得税预付款
借:所得税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多付的应收所得税)
10 .免税企业还应做好分录:
借:所得税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款:资本公积
借:今年盈利
信用: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年1月资源网开通后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收入;
(二)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运营收入;
(三)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收入;
(四)合格技术转让收入;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其收入自该项目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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