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什么是存单质押?)

2022-09-21 23:20:24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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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什么是存单质押?)

在金融业务中,存单质押一直被视为低风险业务。当企业遇到融资问题或个人遇到急需用钱的情况时,不需要取出定期存款。取而代之的是,存单可以作为对银行的质押,可以借出一笔钱周转。但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质权的实现仍存在一定的风险。什么是存单质押?今天,亮子大厦将告诉你一些关于它的事情。

一、什么是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贷款银行出具的未到期的本外币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或与银行签订担保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抵押贷款)。

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在现实中是权利人的一种特殊财产凭证,赋予权利人(存单所有人)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一旦提出请求,债务人必须无条件支付债权人全部本息,除非债务人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存款证明不真实或司法行政机关已执行查封、冻结程序,没有抗辩理由。基于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单常被用作债权债务的担保形式,即存单质押。

二、存单质押有哪些风险

实践中,存单质押的风险在于质押是否有效成立,质权的实现能否保护债权人(质权人)的利益。由于上述两种质押方式在质押的有效成立和质押权利实现的保障上存在差异,本文分别阐述了两种不同方式的质押风险。

1.银行贷款存单质押

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存单存在瑕疵,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办理登记、止付手续,使得质押物为空空。

这两种风险只存在于银行方面。如果存单本身是涂改或伪造的假存单,贷款银行未能核实发现漏洞,那么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无法偿还本息。此时,由于存单存在瑕疵,银行无法如期实现质权,意味着存单质押无法有效成立。或者存单本身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因故意或工作失误未对质押存单进行登记止付,此时出质人仍可挂失提取质押款。

无论是前者的无效质押,还是后者质押成立后的漏洞,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贷款担保白费。当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未能还清贷款本息时,贷款机构只能要求借款人按照普通债权偿还银行支付的全部贷款本息,这对银行来说风险极大,第三方存单质押风险更大。因此,2007年7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个人定期质押贷款办法》第六条规定:“以第三方存单作为质押的,贷款人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审慎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权利瑕疵的发生。”

2.民间借贷中的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被广泛用于担保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它在法律上以票据和证券质押,被称为“权利质押”。这种质押风险的通常表现为:

(1)质押行为因存单本身的权利瑕疵被伪造、变造、虚开,或者虽为真实存单但未实际交付债权人而无效;

(2)虽然借款人向借款人交付了无瑕疵的存单,但存单所有人在还款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双方合同约定,前往银行挂失并提前支取存款。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银行和储蓄机构在质押存单时应得到通知。

但是,根据我国1993年3月1日实施的《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存款人的存款保密。储蓄机构不得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3年修订的中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其他规定是指法院、税源网局、海关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基于此,银行不会应贷款人或存款单所有人的要求冻结存款单中包含的资金。对于用存单质押资源网络的债权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致命的风险。因此,实践中此类纠纷挂失、擅自取钱的情况屡见不鲜。大量资源网络纠纷的出现使债权人对存单质押产生担忧,这实际上大大削弱了存单的担保功能,不利于盘活资产、物尽其用,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生活中的信用体系建设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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