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 (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

2022-09-15 05:34:55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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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事欺诈和欺诈(如何区分民事欺诈和欺诈?)

如何区分民事欺诈与欺诈,是欺诈认定中的一个难点和争议问题。

首先,是否有必要区分民事欺诈和欺诈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罪不是对立的,而是特殊的、一般的。换句话说,欺诈和民事欺诈的关系就像人和人的关系,车和财产的关系。既然是男人,那就一定是男人;既然是车,那肯定是财产。所谓欺诈与民事欺诈的关系,只能是欺诈与不构成欺诈的民事欺诈的界限。那么,问题就在于:在民事欺诈中选择构成欺诈的行为并以犯罪论处的标准是什么?显然,对于任何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行为,都成立诈骗罪。该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后,无需在民法上追问该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欺诈。也就是说,仅仅因为一个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就不能否认其犯有欺诈罪。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仅仅因为存在客观交易关系就否定诈骗罪。比如A把一个装砖头的电视纸箱当彩电卖给别人,他就犯了诈骗罪。同样,如果B把黑白电视机当彩电卖给别人,也是犯了诈骗罪。砖头是财产,但价值很低。显然,以交易成本和差价来区分诈骗罪和民事诈骗罪是不现实的。出于同样的原因,以下行为均构成诈骗罪:(1)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利用虚假信息欺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构成诈骗罪。金额可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额计算。(二)将无产权或者小产权的房屋作为有产权或者大产权的房屋出售的,属于诈骗罪。(3)将使用多年的汽车作为新车出售的,属于诈骗罪。(四)将普通酒作为名牌酒销售的,构成诈骗罪。(五)将已经完全开采的无矿产资源的矿山作为有矿产资源(采矿权)的矿山出售给他人,或者将低质矿山作为优质矿山出售给他人的,构成欺诈。”(张明楷:《刑法》第四版,第896页,法律出版社。按照这种观点,诈骗罪只是民事诈骗罪的一种,没有必要区分两者,也不能区分。

我不同意上述观点。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应该是对立的,原因如下:

(1)民事欺诈是相对于欺诈而言的资源网概念。民法并不强调民事欺诈的概念,而是将欺诈视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由之一。民事欺诈的概念是刑法学者在讨论欺诈概念时提出的。学者们注意到,除了诈骗罪之外,还有一些欺骗行为不需要通过刑事手段进行处罚,只需要通过民法进行调整。学者们把这种不构成诈骗罪的欺骗行为称为民事欺诈。可见,民事欺诈的概念自提出以来,一直是与欺诈相对立的概念。民事欺诈与欺诈的关系就像是对与错、上与下、积极与消极的关系。通过与民事欺诈的比较和区别,可以明确欺诈的概念。民事欺诈与欺诈的区分不仅是欺诈司法认定中最重要、最常见的问题,也是欺诈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是欺诈研究的一条主线。诈骗罪的构造应围绕这一问题进行。

(2)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来看,刑法和民法是两个平行的部门法,其调整对象和手段不同,因此调整的内容应避免重复。如果一个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就不应该受到刑法的调整,如买卖、赠与、结婚、离婚等。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刑法和民法可以对同一行为进行调整,调整的重点不同。比如对于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刑法调整的重点是制裁有害行为,而民法调整的重点是赔偿损害、返还财产。

欺骗行为的调整也应遵循上述法律部门分工的原则。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欺骗。有些欺骗行为不影响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开玩笑欺骗、善意谎言,不需要法律调整。有些欺骗行为是为了达成交易,达到某种经济目的。这种欺骗行为并未对民事法律关系造成根本损害,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进行调整,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有些欺骗行为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对民事法律关系造成了根本损害,无法通过民事手段进行调整。但数额较小的可以由公安行政法调整(本条称欺诈违法行为),数额较大的则构成诈骗罪,由刑法调整。如果将诈骗罪认定为民事诈骗罪,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例如,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被视为可撤销合同,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有效,这显然与刑法关于犯罪所得的追缴和追诉时效的规定相冲突。

(3)考虑到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属于一般关系和特殊关系,理解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逻辑关系显然是错误的。根据这一观点,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其实欺诈的上位概念应该是欺骗,而民事欺诈和诈骗(包括诈骗和非法诈骗)属于欺骗的下位概念,它们的逻辑关系如图2所示。

图1

图2。

从民法对行为的分类中,也可以看出欺诈与民事欺诈的逻辑关系。民法中的行为可以分为法律行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民事欺诈属于法律行为,而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欺诈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相关的逻辑关系如图3所示。

图3。

显然,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相互排斥的对立面。民事欺诈和诈骗罪也是对立关系,而不是特殊关系和一般关系。

退一步说,即使民事欺诈包括欺诈,仍然有不构成欺诈的民事欺诈。民事欺诈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欺诈的界限在哪里,仍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有助于厘清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民事欺诈和欺诈都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很多民事诈骗也是通过欺骗手段占有他人财产,容易混淆。比如,一房两卖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搬迁过程中的欺诈以及从搬迁安置中获取更多利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抬高价格的方式销售,将低值商品作为高值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实践中争议较大。所有这些案件都涉及民事欺诈和欺诈之间的区别。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有利于准确认定诈骗罪,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有助于区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明确管辖分工。因民事欺诈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向法院起诉。诈骗犯罪应由刑事司法机关调查、起诉和审判。只有准确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当事人才能知道自己是应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司法机关才能区分相关案件是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是由法院民事审判部门管辖,民事法官才能区分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还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3)有助于避免司法机关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更好地保护人权和财产权。如果不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司法机关很容易将经济纠纷视为诈骗罪,在民事案件中可以自由入罪当事人,但当然没有人权保障和财产权保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性质,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欺诈,对于贯彻落实中央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理论上,民事欺诈和欺诈有明显的区别。根本区别在于这两种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民事欺诈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欺诈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欺诈是以欺骗为意思表示,诱使他人作虚假表示,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或无效性。虽然诈骗罪经常采用欺骗手段订立合同,但行为人的真实目的并非订立合同,而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在民法上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性质不同,决定了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

(1)目的不同。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民事欺诈的直接目的是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最终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获取经济利益。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占有。诈骗分子占有他人财物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属于非法占有。虽然民事欺诈者获得的经济利益往往表现为占有他人财产,但这种占有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不属于非法占有。

(2)手段不同。民事欺诈只有辅助欺骗,而欺诈有核心欺骗。民事欺诈者实施的欺骗是订立合同的辅助手段,可以称之为辅助欺骗。加害人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不是欺骗。欺诈是通过签订和履行合同来实施的,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和履行合同本身就是欺诈。这种欺骗是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手段。没有这样的欺骗,欺诈就无法成立,可以称之为核心欺骗。

(3)行为过程不同。诈骗的过程是:行为人实施欺骗→欺骗人基于误解交付财物(双方未形成合同关系)→行为人或第三人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的过程是:行为人实施欺骗→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财产。可见,在民事欺诈过程中,存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环节,订立合同是民事欺诈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进行欺诈的过程中,虽然也存在订立合同的环节,但欺诈者订立合同是虚假的意思表示。

(4)不同的法律关系。民事欺诈双方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欺诈人与对方之间不存在因欺诈而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民事欺诈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为无效合同。无论是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双方之间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诈骗分子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不是真实的合同,只是诈骗他人财物的幌子。由于缺乏真实意图,合同无法成立。

(5)民事救济的可能性不同。民事欺诈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欺诈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诈骗分子往往通过隐藏身份和地址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使双方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受害人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即使少数案件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胜诉,也会因为诈骗分子挥霍、转移、隐匿赃款而难以实现民事实体权利。因此,民事欺诈造成的损失存在民事救济的可能性,但欺诈造成的损失不存在民事救济的可能性。

(6)占有的效力不同。民事欺诈者通过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占有他人交付的财产,并不绝对违法或者无效。民事欺诈取得的财产是否返还,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被骗方不主张依法解除或者无效合同,不请求返还财产的,国家不主动干预。也就是说,民事欺诈者占有他人财产可以通过对方的行为合法化。然而,欺诈者占有他人财产是完全非法的。即使受害者不主张权利,国家也应该进行调查,而不是因为受害者的认可而使其合法化。

(7)法律后果不同。欺诈行为应受到治安行政法或刑法的制裁,而民事欺诈行为应受到民法的规制。诈骗大量公私财物构成诈骗;数额不大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但是,无论通过民事欺诈获得的财产数额有多大,都不可能构成欺诈。诈骗具有刑事追究的法律后果。通过民事欺诈订立可撤销合同或者无效合同,会产生撤销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后果。

上述理论区分有助于准确把握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不同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欺骗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两个简单直观的标准,符合这两个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行为人是否无偿占有他人财产。行为人支付对价,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他人财产的,不成立非法占有。不支付对价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完全不履行合同,不交付任何财产或提供劳务;二是虚假履行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财产不是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比如砖头是作为电视机卖给别人的,这里的砖头是犯罪成本,不是给付对价;三是合同未完全履行,交付给对方的财产或提供的劳务价值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被对方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行为人占有的财产与交付的财产或者提供的劳务之间的差价尚未支付。

(2)行为人是否逃避返还被骗取的财物。行为人不支付对价而占有他人财产,但不逃避返还被骗取财产的行为,仍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逃避返还被诈骗财物通常有几种形式:一是隐瞒犯罪主体,为被害人主张权利制造障碍,如隐瞒真实姓名、住址、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姓名、使用假名等。二是不给受害人留下有效的理赔凭证,如使用伪造的证件、印章或证明文件;三是提供虚假担保,为被害人追回财产制造障碍;四是收到对方交付的财物后逃逸;五是使被害人放弃追悼会的想法,如编造谎言阻止被害人发现自己被骗,制造虚假破产、虚假破产等无能为力的假象;六是将诈骗财物用于挥霍、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利用诈骗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不可返还的目的。

我对上述几类纠纷案件的分析意见如下:

(1)将装满砖块的电视纸箱作为彩电出售给他人,此类案件通常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行为人骗取对方付款后逃跑,明显构成诈骗。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将其作为电视机用砖出售后,并未通过藏匿或挥霍赃款的方式逃避返还财产,则可能是由于恶作剧、报复等原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被骗方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

(2)将黑白电视机作为彩色电视机出售给他人在现实生活中不太可能发生,因为诈骗分子通常会使用价格较便宜的物品冒充彩色电视机,以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如果确实发生这样的特殊情况,就要看行为人有没有逃避返还被骗取的财物。行为人将黑白电视机作为彩电出售给他人,从对方处获得货款后逃逸,或者转移、隐匿、挥霍赃款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将黑白电视机作为彩电出售给他人且不逃避返还被骗取财物的,应当定性为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网上曾出现过销售假冒苹果手机的案件。该演员通过微信等方式,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假冒苹果手机。对方付款后,他用一部仅值2300元的劣质手机邮寄给对方。当对方提出退款或退货时,他将对方列入黑名单。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隐瞒真实身份,通过切断联系逃避追悼会,应定性为欺诈。行为人销售劣质手机后不拒绝退货的,应当以销售劣质产品为合格。同样,对于夸大商品功效、抬高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将无产权或小产权的房屋作为有产权的房屋或大产权的房屋出售的,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逃避返还被骗取的财物来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逃避返还被骗取的财物,则意味着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不是合同的正常履行,而只是骗取财物的幌子,不能认为存在真实交易。

(3)“一房两售”并不总是构成诈骗罪,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卖一房两房”后携款潜逃,或者将所得款项用于挥霍或者清偿债务,致使款项无法返还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在“卖一房两房”后不逃避违约责任的,不应定性为欺诈。

(4)利用虚拟资源网络的虚假信息,以欺诈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骗取拆迁安置利益的,行为人通常在与有关部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通过履行合同取得经济利益。获得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行为人通常不会立即出售,安置补偿通常不会立即挥霍。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有一套长效跟踪管理机制。发现自己被骗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解除合同,追回被骗财产;即使有关部门承认行为人占有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也不违法。这种情况显然是合同纠纷,不应定性为欺诈。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以欺诈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并拆除安置房,然后将房屋出售,并将骗取的款项挥霍一空,致使财产无法返还,应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欺诈。此时,行为人与相关部门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非正常合同,而只是欺诈手段,故应认定合同无效。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因骗取拆迁安置利益而被定性为诈骗的案件不在少数。这些案例大多属于前一种情况。此类案件涉及的被告人并非主观恶性深的“坏人”,而是具有不断生产力和毅力的普通人。只是因为搬迁涉及的利益巨大,一时抵挡不住诱惑,采取虚假手段争取更多利益。所有此类案件都可以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妥善处理,并定性为欺诈,因此不仅被告获得的搬迁安置利益会被追回,被告还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有些案件还会导致夫妻双方都被判刑。这样处理罪与罚是不相容的,普通人感受不到正义的公平正义。移民安置是国家为改善人民生活条件、造福人民而推出的一项好政策。利用刑事手段惩治安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是化好事为坏事,与保障人权、保护财产权、增进社会福利的政策目标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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