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

2022-09-12 21:05:23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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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特殊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甲类、乙类按甲类管理,分散在县、市、省。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患者数量相对较高,病情相对严重,有死亡等情况。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则是什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的一般原则。严格依法处理重大疫情和中毒事故。

一定要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强调应急任务,违反规定。同时,要用法律武器,对任何干扰重大疫情和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惩处。

确保应急处置顺利进行。为了减少盲目性,防止应急队伍的行为各行其是、肆无忌惮,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应急队伍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

通过定期检查和演练,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为现场处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打下良好的基础。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通常都是紧迫而要求高的,只有投入各种人力物力,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因此,有必要加强领导。

统一指挥,实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决策迅速、指挥有效。分工明确,齐心协力应对重大疫情和中毒污染事故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所以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急救和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安保,对拒绝隔离治疗的患者和中毒患者,封锁疫区,疏散人群,采取必要措施;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组织药品、器械的生产和供应;供水部门负责落实消除水污染的应急措施;环卫部门负责及时清运疫区垃圾、粪便。

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污染的环境和水源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熟悉现场检查技术的应急人员应熟悉检测技术和采样技术,应急小组应配备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和常见化学毒物快速检测仪器,并确保检测仪器处于良好状态。

我能想到的就这些。什么是公共卫生紧急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该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国家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

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全国应急响应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应急指挥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要遵循预防为主、时刻警惕的原则,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应对、果断措施、依靠科学、加强协作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与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有关的科学研究,建立与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援、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查、卫生防护等有关的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对边远贫困地区国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支持。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应对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确保突发事件的正常处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而患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养老金。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2)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系统;(四)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应急分类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6)应急预防和现场控制。

应急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和调度;(七)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补充。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预防传染病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对公众进行应急知识专题教育,增强全社会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应急防控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保障监测预警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五条监测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和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障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符合传染病防治需要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第三章报告和信息发布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标准,

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的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三)传染病菌种、病毒的流失;(4)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条应急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拖延、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拖延、谎报。第二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

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及时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和电话号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响应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响应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突发事件有立功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

对突发事件的类型进行初步判断,对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建议。第二十七条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

第二十八条国家应急响应指挥部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认、处置、控制和评估。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危害程度和流行强度,及时将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申报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岗位。

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科研机构应当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科研工作。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治疗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应确保及时交货。第三十三条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处置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运输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应当疏散或者隔离人员,可以依法封锁传染病疫区。第三十四条应急响应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需要,

可以采取措施控制食物和水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应急现场采取管控措施,宣传应急防控知识,及时对弱势群体和其他易受害群体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保护等措施。第三十五条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

应按计划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应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为当地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和重大食品、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尽快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条在车辆上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负责人应当以最快方式通知前站,并向车辆运营单位报告。车辆的前站和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车辆运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救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航行政部门在运输车辆停靠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对人员、车辆、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应当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出入境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患病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和现场救护,必须对患者进行救治,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

对于需要转院的患者,应将患者及其病历复印件按规定转送至接收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应当依法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镇、村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分组防治。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收集、报告疫情信息,疏散、隔离人员,落实公共卫生措施,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第四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流动人口的预防工作,落实相关健康控制措施;对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采取局部隔离、局部观察、局部治疗的措施。

需要治疗、转诊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进行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播。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资金,

确保因紧急情况患病和致残的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突发事件中需要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的患者、疑似患者和传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

隐瞒、拖延、谎报突发事件或者授意他人隐瞒、拖延、谎报突发事件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共卫生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运输、储存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共卫生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干扰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工作中玩忽职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共卫生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共卫生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公共卫生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

隐瞒、迟报、谎报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应急监测职责的;(4)拒绝接收患者;(五)拒不服从应急指挥部调度的。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拖延或者谎报的。

阻碍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应急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如果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突发事件期间,散布谣言,哄抬价格,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依照本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突发公共事件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别。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比较大,只要都包括在内。

  当然也包含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比如恐怖袭击,火灾,爆炸,禽流感爆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范围仅仅是跟卫生有关的比如集体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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