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诉政府工作人员(怎样匿名举报领导)

2022-08-10 01:15:12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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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2389举报电话受理和群众投诉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省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设立12389举报电话,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设立12389热线的公安机关要主导独立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一定要有人接听。

公安部举报中心负责全国12389举报电话系统的业务指导和受理办理工作。

第三条12389举报电话受理范围包括:检举、控告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规行为;对拒绝接受党纪政纪等处分的公安机关和警察的投诉;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应当坚持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分级负责、集中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接收和接受

第五条接处警人员应熟练操作12389全国公安机关举报电话服务软件系统和警察违法违纪线索受理调查系统。公安纪检监察业务受理尺度(以下简称受理尺度)内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录入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线索受理调查系统。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应当真实、准确。

第六条接待人员应当政治可靠,熟悉公安纪检监察业务,保密意识强,会讲普通话。文明用语,态度诚恳,细致耐心,规范高效接电话。

接收人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编造证据或者陷害他人。

第七条接听受理人员应当将电话受理情况录入12389全国公安机关举报电话服务软件系统,并对泄露、投诉歧视等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属于受理尺度的曝光投诉,要详细了解曝光投诉的具体内容,向举报人重复主要情节进行确认,对于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二)内容空漏洞、披露不清、投诉留存备查;

对威胁使用极端行动制造极端事件的举报人,应当立即告知并通报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如响应引起较大报警,应告知报警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报告;

(3)对于不属于受理尺度的曝光和投诉,应诱导举报者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回应,做好政策解释。

第八条接报人接到涉及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电话时,应当自动回避。

第九条受话人在接到电话跟踪询问举报事项办理情况时,可以向来电人告知举报受理情况,但不得透露具体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信息。

第三章经办审计

第十条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一条对下列举报,应当交办处置:

(一)指导同志有指示;

(二)线索清晰、调查有力;

(三)群众反应强烈,引起媒体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涉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应当交办处置的事项。

第十二条交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办单位应当监督处理:

(一)超过竣工期限的;

(二)需要补报调查或者重新申请的;

(三)长时间拖延或相互推诿、意见不一致的;

(四)应当纠正的问题尚未纠正或者未完全纠正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分债务人或者处分明显不当的;

(六)其他应当监督处理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电话监督、调度监督、函询监督、会议监督等方式,必要时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应在收到交办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对交办文件的核实和反馈。两个月以上无法查清的,向交办单位申请并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原则上累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六个月内不能查明特殊情况的,应当书面报告延误原因。

如遇跨地区、跨部门情况或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或请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交办事项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线索的来源;

(二)举报者的基本情况、举报者、有关人员及对重要问题的回应情况;

(3)调查处理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置情况及法律依据;

(6)实名举报解答;

(七)承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向下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转发举报电话,需要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注意掩护举报人。

第十七条交办单位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定性准确、处置适当、程序完备、标准合法的原则,严格审查和控制下级核查结果。

对于指派的应对问题较大、案件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项目,我们在完成时要集体审核核对。

第十八条对承办单位上报的调查结果,符合要求的,由交办单位按照程序审核并办结,并告知承办单位;审核暂时未完成的,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并附调查意见。必要时,指定单位可以查阅档案或直接调查。

第四章回答与反馈

第十九条申请实名或者以单位名义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和认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和有条件回答的匿名举报,按照“受理单位回答受理情况,承办单位回答办理情况”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条答题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如果是口头回答,要做好回答记录,注明回答的时间和地点、回答的内容、记者对回答的看法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实名举报,主办单位应在接到举报线索后7日内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在1-5日内就办理情况和处置结果答复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分析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12389举报投诉数据的分析研判,帮助指导决策、指导实践、改进工作。

设置12389举报电话的公安机关应当每季度向同级公安机关重要负责人和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提交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地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和警种建立12389举报电话号码相结合的会商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制度,并及时办理举报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规模范案件,主办单位要在一定规模内进行举报,充分发挥12389热线的监督作用。

第六章附则

第25条在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过程中,有推诿、故意拖延等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泄露秘密、通过案件谋取私利的,严格追究纪律和法律义务。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公安厅纪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安部纪检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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