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两年是何意思?是两年后再执行吗

2022-08-04 22:08:11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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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是何意思?是两年后再执行吗?

所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简称死缓,实际上是对于那些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又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作出的一种判决。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考验期为两年,两年后如何处理,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两年考验期内认罪伏法,积极改造,没有新的犯罪,两年期满监狱会将减刑意见报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情况属实的话,会减为无期徒刑。这种情况占总数的95%以上。

第二种情况,如果两年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以下几种情形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a、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b、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c、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d、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e、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f、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g、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其中,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种情况,两年考验期内,如果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这种情况非常少见。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越狱事件中的罪犯董佳继。

该犯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他又先后在大同、凉城、集宁盗窃20起,抢劫3起,涉案金额约35万元。2003年12月20日,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翌年5月8日,董佳继被投送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关押。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罪犯乔海强、高博、李洪斌、董佳继四犯杀害了当班民警兰某某,抢夺了当班民警徐某的警服,用抢来的警察门卡通过了三道关卡,被值班民警的怀疑时将其打伤,强行冲出大门,抢劫一辆出租车后驾车逃脱。同年10月20日,4名逃犯一人遭警方毙命,3人遭捕。法院次年7月,一审以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犯暴动越狱罪,依法判处三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原判。2010年9月28日三犯被执行死刑。

第四种情况,对于故意犯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未执行死刑的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相比,实际上等于加刑两到三年。

第五种情况,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的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所以说,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99%是不会被真正判处死刑的,除非他自己不想活了,在两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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