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妇女自杀现象普遍

2022-07-26 01:00:09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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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开始。当时妇女自杀与以往相比出现了鲜明的特色。明代妇女自杀者之众是前代无可比拟的,自杀的起因多种多样

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衰落的开始。当时,女性自杀与过去相比呈现出鲜明的特点。明朝女性自杀的数量,是上一代无与伦比的。自杀的原因有很多,自杀的方式在历史上也很少见。明代女性自杀最常见的现象是女性殉葬。勇敢的女人是在丈夫死后坚持死的女人。殉道者是指未婚夫为了显示贞洁而自杀身亡的女性。明代涌现出一大批女性。据《明史·妇女传》记载,专门记载、记载县市的妇女不下万人。并记录了300多名妇女殉难的史实。《罪芦伟》(卷二十八)也记载了87位烈士,35位烈士,其中所谓十六谎言在徐州,二谎言在奉贤,八谎言在萧县,八谎言在沛县,十六谎言在砀山,五谎言在奉贤,六谎言在歙县。此外,在这一时期,全国各地的地方志也记载了大量的烈士和女英雄。如《安徽休宁县志》记载,明代该县有妇女400余人。由于中国古代早婚盛行,英雄女性自杀的年龄一般在14-19岁之间,正好是年轻的时候。明代女性自杀现象的另一种常见类型是为维护名誉而自杀。那时候“男女有别”、“男女不舍不收亲戚”的观念发展到了极致。很多女人往往因为最微小的事情而结束自己的生命。比如有的人因为与人私通而被诽谤上吊,有的人在丈夫死后自焚是因为同村有人羡慕他们的美貌而感到害怕,有的人只是因为身体被别人触碰而死亡,还有很多人在小偷抢劫时为了躲避侮辱而自杀。此外,在战争期间,许多官员和普通人经常因为战败而死在城市和国家。在这种殉情、殉情的自杀行为中,集体自杀的案例很多,女性也很多。比如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崇祯皇帝在景山公园自缢后,许多大臣和所谓的烈士都随他而死,导演了一出“沈嘉殉国”的悲剧。1645年,扬州城被清军攻陷后,城内死了很多官员、医生、水手和儒生,还有很多妇女为正义而死。江都失守后,城内死的人更多,在女性中,被誉为“江都程家六凶”“孙道生的一个凶节”。明朝也有很多女性因为其他原因自杀。比如有些人是因为抗拒转行而自杀,有些人是父母去世后才死的,等等。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值得一提的是,明代女性自杀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自溺、自缢、自焚、自残、自伤、绝食、摸石、投崖、服毒等。明代女性自杀绝非偶然。它是明代特定社会背景下儒家“轻身重义”观念和女性“长命百岁”观念极端发展的结果。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重义轻生”的思想已经成型。孔子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他们生存不是为了伤害别人,而是为了成为别人而杀死别人。”孟子认为,当“生”与“义”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舍生取义”。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自杀可以避免或以完全的荣誉清除耻辱。宋明理学出现后,“重义”思想向极端片面的方向发展。他们提出了“维护正义”的主张。二程宣称人的欲望都是坏的,我们应该战胜人的欲望,保持正义的本性作为其内容。程颐说:“不是正义就是私欲,没有人渴望正义。”人们认为“正义”和“人的欲望”是不相容的。并提出了寡妇的训诫“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朱进一步发展了“诚诚”的思想,认为“人若一心,义存,则人必亡;如果人们想赢,那么天堂就会毁灭他们。”后来,理学基本继承了这种禁欲主义思想。这是明朝中国封建制度衰落的开始。统治阶级在政治、思想、文化上大力强化封建专制统治,理学在思想界占据主导地位。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生命的价值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被贬值。自然,不贪图生活就成了美德,为“义”而死更值得称赞。《明史·列女传》记载:桐城吴忠之妻杨,因家境贫寒,在丈夫死后自杀前曾说:“用口累舅母舅父,是不孝。没有什么能帮助穷人,没有怜悯。耻辱是不公正的。我只是死了。”嘉靖年间,日本盗贼入侵慈溪。张等妇女聚集在氏族中发誓:“男人死,女人死。”不要羞辱小偷。“后来,小偷进入时,氏族中有30多名妇女自杀了。由此可见,“正义”观念对女性思想有着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宋代以后,贞节观念不断强化。程程程程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训诫,要求妇女殉葬丧偶,反对寡妇改嫁。朱也认为“丧夫再嫁是忘恩负义”,认为“人之心寡,自然也”。到了明代,“自终至终”的贞节观念已经发展到了绝对化的地步。女人不仅想在婚后“从头到尾”,还延伸到婚前。与此同时,“男女不给、不收亲戚”的观念也加强了,对女性的坐月子行为也越来越严格。因此,很多女性往往会因为最微小的事情而结束自己的生命。明朝统治者也大力提倡妇女殉夫、守寡。明太祖朱元璋下了一道诏书:“巡校,岁事,写章法,祭殿大士,设方桌犒赏贞节”。祠堂和牌坊是为死去和丧偶的妇女建造的,并制作了传记来表彰她们。在任职期间,多次召集农村各年龄层的人,为妇女和烈士宣传“池节”之美,并通过题词、谚语和书籍宣传仁义道德。在统治者的大力赞扬下,寡妇殉国守寡是一种习俗。对于当时的女性来说,丈夫去世后,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有了儿子,忠于主,妻子贤惠;“如果你没有孩子,你会过着干净的生活,妇女节也是”。并以“继夫地下为凶”。高度赞扬殉夫丧偶妇女协会。《明史·女传》:刘家在颍州,为庶女。她丈夫死后殉难,连地方官都来探望她送葬。左邻右舍来吊唁城等送葬者,棺前物品和张玉一样多。可见当时世人对烈士的崇敬。相反,由于女性的“自始至终”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寡妇再婚被视为一种令人发指的行为。再婚女人处处遭人唾弃,连亲戚都不会体谅。可见,明代女性自杀是在特殊的社会环境和观念控制下的病态社会现象。这种病态的社会现象是对女性个人和人格的极大漠视和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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