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是哪三权(三权分立”是什么)

2022-07-15 11:45:09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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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是什么(什么是三权分立)?

美国人经常用“一部宪法,一个国家,一个命运”来说明他们的宪法对国家的极端重要性。换句话说,宪法创造了一个国家。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今天的美利坚合众国。

美国三权分立是1787年联邦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政治和意识形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三权分立,是指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之间相互分工、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早期西方“三权分立”

追根溯源,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是三权分立思想的最早倡导者。他把国家的职能分为三个方面:行政、审议和审判。然后,在此基础上,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提出国家的三大职能应该相互制衡,使之能够均衡发展,国家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

近代,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社会环境的变化为三权分立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实践提供了新的土壤。在资产阶级革命发生较早的英国,洛克在17世纪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学说。

当时,洛克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联邦权”(管理外交事务)的分离。这是“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但与后来的“三权分立”仍有明显区别。洛克主张“三权分立”,其理想方案是英国议会君主制。

当时洛克“三权分立”理论的进步意义在于,他主张立法权可以制约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甚至在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侵犯人民财产时,他有权推翻政府。与之相比,今天美国政府的三权分立制度更接近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法的精神》等著作中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并阐述了三权相互制约的重要性。他认为,为了防止暴君政权的出现,立法、行政。这三种司法权应该属于三个不同的机构。

其中,立法权应委托给人民代表机关,行政权应移交给以国王为首的政府机关,司法权应由陪审法庭控制。此外,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必然会相互干扰,但如果做得好,肯定能和谐运行。

因此,在这些早期“三权分立”理论的影响下,现实社会中第一个“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就是美国独立后1787年宪法确立的政治制度。

美国三权分立的确认

三权分立思想在美国的实现也与创始人的思想息息相关。对新大陆充满憧憬的早期北美殖民者并没有断绝与欧洲的联系。在大规模启蒙运动深刻影响欧洲大陆的同时,他们的思想在北美迅速而广泛地传播开来,深刻地影响了早期的美国创始人。

1787年,美国开始举行制宪会议,资产阶级各阶层都参加了会议。他们通过敛财建立起强大的政府保护,并提出限制民主权利的要求。然而,由于南北方集团、小国和大国之间的差异,它们之间没有达成有效的共识。

然而,在1786-1787年间,发生了沙伊斯起义,威胁到资产阶级的基本利益,缩小了各集团之间的分歧。此外,政府手中强大的军事力量也让他们明白,这种强大的军事力量是应对革命行动的有效保障。

因此,沙伊斯起义后,他们一致认识到一个问题:目前,在邦联条例下,政府无法保证财产安全,只有强大的中央政府才能保持阶级统治的利益。结果沙伊斯起义被镇压,资产阶级的利益达成了一定的妥协。

1787年5月25日,制宪会议再次召开。会议中,资产阶级精英们抛开分歧,在出口税和选民问题上做出了最后的妥协。因此,美国第一部宪法于9月17日国会休会时制定。

在艰难的辩论和妥协下,美国制宪会议最终实现了其目标:强化行政权力、压制普通民众、干预国家权力、控制法律壁垒。1787年9月17日,签字手续正式履行。

分权的适用

19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国宪法》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三权分立,相对独立。从宏观上说,它规定政府应该由当选的执政官,也就是总统来治理。

总统负责行政部门和行政机构。总统完全独立于国会的立法部门,不对国会负责。这两个部分要和最高法院为首的司法部门结合起来。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权力范围,制约着其他两个部门的权力。

事实上,美国三权分立机制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1787年宪法的制定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但它并没有完成这个过程。在实际操作中,国会拥有立法权。它不受总统干涉,只对选民负责,独立制定法律,并对总统行使连任和弹劾权。

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总统也只对选民负责,由选民选举产生,国会不能不经审判和定罪就罢免总统。最后的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和国会命令的下级法院随时行使。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其法官终身任职。

然而,在宪法制定之初,联邦最高法院受到各种限制。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确保宪法的正常运作,但最高法院作为权力的三极之一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成立之日,联邦最高法院与其他部门相比相对较晚,工作地点极其简陋。

另一方面,在美国建国之初,国会和总统都对国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国宪法制定的三权分立原则在最初的实践中并不奏效,美国宪法倡导的国家三权分立机制中的司法权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至于司法权,直到著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才依据宪法精神,赢得了行政、立法部门最头疼的司法审查权,从而完成了“一次大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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