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物业费催费温馨通知(物业催费短信群发)

2023-03-04 06:33:58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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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业户朋友们:

您们好!

感谢您对物业工作的支持,回顾2022年10个多月的日日夜夜,防疫情、战高温、防汛情和其他工作,您也快享受了一年物业服务,请您及时缴纳所欠物业费!

如约而至冬季即将来临,为使冬季正常供热,未交冬季采暖业户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缴纳。 对于不及时缴纳的业户或刻意不缴费的业户,将会产生费用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业户及时交纳物业费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对物业管理的支持和配合。 不催是信任,催是责任,按时交费是诚信。

物业费不仅是物业公司提高服务的基础和各项服务开支的来源,更是小区秩序维护、环境绿化及清洁卫生、房屋公共设施配套管理、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

您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将会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 同时,也侵犯了已交费业户的切身利益。

为了让您对物业费有所了解,

我们准备了一份《物业费说明书》,

送给欠费业主,

请查收!

#1

什么是物业费?

物业费又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或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费包括什么?

一般来说,物业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养护费用;

2、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维护费用;

4、办公费用;

5、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7、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8、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出处→发改委、住建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

#3

物业费不包括什么?

许多业主对物业费的认知都有一个误区,就是认为物业费里什么都包含,只要交了物业费,小区物业就该啥都管。 其实,并非如此。 小区物业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服务范围是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设备,以下几个方面就不包含在物业费里。

1、不包括住宅内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你家里的电灯坏了、水龙头坏了、马桶堵了等,小区物业是不会管的,因为这不归他们管,而且即使小区物业为你提供了这些维修服务,他们也是可以收费的。

2、不包括因建筑质量导致的种种问题而产生的费用

比如渗水、漏水、裂缝等,也是不归小区物业管的,但小区物业有义务替你向开发商反映,联系开发商来为你维修。 这类的问题,维保期内由开发商负责,维保期外可以申请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3、不包括小区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及重大部件的更新改造费用

小区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及重大部件的更换改造费用也不包含在物业费里,但是可以申请维修基金解决。

法律依据是什么?

1、《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5、《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6、《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7、《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12、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13、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14、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15、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16、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17、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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