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处(铁路公安处什么级别)

2023-02-23 16:05:00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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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处全国公安系统的重要部门

铁路公安处是全国公安系统的重要部门之一,上级单位是各铁路公安局。 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国家铁路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全国国家铁路的公安保卫工作。 铁路警察除了负责所在铁路车站地区、线路的安全工作外,还担当旅客列车上的治安管理,以制止犯罪分子在列车上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等。 一些省会城市(重要的交通枢纽)都会设有:某某铁路公安处。 铁路公安处一般内设乘警、治安、刑侦等相应的警察,其机构设置(除了没有户籍和出入境),与地方公安系统无异。 各铁路公安处工作,由所属上级铁路公安局垂直管理,业务上由地方公安局指导。 如北京铁路公安局受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公安部第十局)管理,业务上由北京市公安局指导。

中文名

铁路公安处

主要负责

关于国家铁路的公安工作

特点

专项保护国家铁路的公安系统

内设

乘警、治安、刑侦等相应的警察

管辖单位

由所属上级铁路公安局垂直管理,业务上由地方公安局指导

铁路公安历史

历史改革

1888年(光绪十四年),由清廷总理海军衙门主管的唐(山)胥(各庄)铁路展筑至天津。 通车后,由路方派一弹压委员,在列车上做稽查工作;同时在重要车站雇佣3至5人,身着号服,负站台守望之责,名曰“巡夫”。 这是铁路警察的雏形。 在此后的12年间,铁路展筑至关外,都是沿用这种设置。 至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因沿线经常发生劫车事件,由主管铁路事务的外务部奏经清廷批准,从沿线驻防淮军中挑选一部分改为铁路巡警,分驻铁路沿线维护治安,隶属于当时的矿务铁路总局工务处。 翌年,督办关内外铁路大臣袁世凯,分别在天津、山海关设第一、第二两个巡警段,共辖巡官、长警500余名,隶属矿务铁路总局车务处。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8月北京车站发生炸车事件后,当局深感铁路巡警责任重大,督办关内外铁路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厉行整顿,并奏定铁路巡警稽查职守章程十二条。 同时,又由当时铁路主管机关商部咨文督办京汉、沪宁铁路大臣唐绍仪,仿照关内外铁路兴办巡警。 此后,到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陆续建设的京奉、京汉、京绥、沪杭甬、胶济、正太、广三、南浔等路(段)分别设置铁路巡警或类似巡警职能的护勇、巡查、巡务或弹压1909年(宣统元年)邮传部尚书(部长)徐世昌奏经清廷批准,将护勇、巡查、弹压等职称统一称为“巡警”。

民国成立后,为解决铁路警务人员缺乏问题,铁路主管机关交通部于1913年特设“铁路巡警教练所”。 同年9月经内政部提交国务会议决议并以大总统教令公布铁路警察服装、臂章制式。 此后,在一些铁路局及重要车站和区段陆续设立警察所、警察段、护路队等组织。 1920年交通部颁布京奉、京汉、京绥等路警务处编制规则,各铁路局陆续设立警务处。 1923年5月,津浦路临城、沙沟间发生盗匪劫车掳走中外旅客300余人的案件之后,当局迫于外国使团的压力,经国务会议决定,交通部于同年9月成立铁路警备事务处,由交通部次长孙多钛兼任处长。 同年11月国务院成立督办铁路警备事宜处,并由陆军拨调两个旅归其指挥;12月将交通部铁路警备事务处改为路警总局。 1925年1月交通部饬令各路将警察处改为警务处。 此后,又陆续建立了一些制度,力图整顿,但因当时南北交战,未能改变铁路警政的紊乱状态。

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8年6月交通部令将铁路警务处一律裁改为警务课,隶属于路局总务处。 同年11月成立铁道部。 1932年5月,经行政院核准,铁道部成立路警管理局,掌理全国铁路警察事宜,管辖各路警务机关。 同年7月将各局之警务课、警务处统一改组为警察署。 1936年1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以铁路警察关系国防、军运,至为重要,为确保铁路交通安全,将铁甲车队划归路警统辖,并将路警管理局改为铁道部铁道队警总局,仍隶属铁道部,同时受军事委员会指挥。 1938年1月铁道部并入交通部,铁道队警总局改为交通部队警总局,统辖铁道、交通、航路队警,兼为军委会交通警备司令部。 这时抗战已经开始,铁路警察系统在日本侵略者的铁蹄之下,和铁路一样支离破碎。

从1940年起,仅存铁路的警防指挥,为戴笠领导的军委会水陆交通统一巡检处所取代。

1937年日寇侵占华北后,先由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派员接收铁路,后于1939年4月,与华北临时政府“合办”成立了华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随之,日本侵略者打着受临时政府委托执行铁路警察权的幌子,在华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警务局,综理铁路警务事宜。

抗日战争胜利后,经行政院会议决议,交通部1946年4月重新成立了交通警察总局,统辖铁路、公路、水路、航路警察组织及警务事宜。 翌年,随着国民党恢复对东北三省的统治,又成立了第二交通警总局,管理东北铁路警察组织及警务事宜。

新中国的铁路警察始建于东北。 1947年黑龙江解放后,即在哈尔滨成立了东北铁路公安处。 1948年东北三省解放,又成立了东北铁路公安局,统管东北铁路公安保卫工作。

1949年随着中央政府铁道部的成立,即成立了铁道部公安局,作为公安部的派出机关,负责领导全国铁路公安保卫工作。

1953年初公安部成立第十局即交通保卫局,统一领导全国铁道、公路、航运、邮电系统的公安保卫工作。

1954年秋,铁道部公安局并入公安部十局,直到1966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摧残瘫痪。 1970年7月铁道部与交通部合并。

1971年由于铁路治安混乱,经交通部、公安部报请国务院批准,于当年8月17日成立交通部公安局,并着手恢复铁路公安工作。 1975年国务院决定恢复铁道部,随即成立了铁道部公安局,同时由公安部重新纳入业务局序列,仍为第十局,在铁道部、公安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铁道公安保卫工作。

铁路公安系统的转制考试已于2009年9月进行,转制工作已基本完成,将划由公安部直属管理。 转制的过渡期将有3年,期间公安部和铁道部共管,3年后则完全由公安部主管,铁路公安对外称“公安部十局”。 [1]

组织概况

在铁路试办巡警的十几年间,当时的中国尚未建立警察制度,且建成通车的铁路只有唐津一段,无论护勇、巡夫、弹压还是巡警,都处于随需要而设、谁设谁管的状态,既无一定的组织形式,也无专管机关。 在随后逐步建成的十几条(段)铁路中,有的效法关内外铁路设置巡警段,有的把巡警编成若干“棚”(清朝军队编制单位,每棚14人)分段执行巡护任务,也有设巡警局、巡警处或警务委员的,参差不一。 民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交通部,但部内未设警务主管机关。 铁路巡警仍沿清朝旧制由各路自行主办。 即是1923年交通部成立路警总局之后,也未能统一各路警政。

1928年11月铁道部成立之后,以铁道警察为铁路要政之一,召开警务会议,切实规划整顿。 到1932年才实现了全国铁路警政的统一,形成了完整的铁路警察体系。 当时的组织情况是:

(1)铁道部设路警管理局,掌握全国铁路警察行政事宜,并管辖各路警务机关。 局内设秘书室和总务、保安、督察三处,处下设文书、事务、会计、训练、人事、防务六科和内勤、外勤二组。 全局以95人定编。 (2)铁道部路警管理局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警察署,负责办理全线警务事宜,定名为“铁道部路警管理局派驻XX路警察署”。

警察署内设总务、行政、司法、督察四股。 职责分工为:

总务股职掌文件缮校、统计报表、典守印信、会计庶务事项;

行政股职掌长警调配、路防规划、客货保护、灾变消防、卫生防疫、路警教育事项;

司法股职掌违警案件查处、刑事案件侦查移送、事变伤亡救济处置、拘留所监察事项;

督察股职掌勤务督察、军运照料、纠纷弹压、集会结社之维护取缔、商贩营业之监查取缔事项。

警署本部编制一般在90至150人左右,另设警察教训所、拘留所、消防队、护路大队或中队,作为直属机构。 每个护路大队辖三个中队,每个中队辖三个小队,大队编制500人,中队编制125人至150人,小队47人。 护路队除担当护车任务外,主要在路段轮流驻防。 铁道部路警管理局在铁路工程局设警察所,称铁道部路警管理局派驻XX工程局警察所。 警察所在筑路现场设分驻所,维护治安。

(3)各路警察署在线路区段设警察段,警察段下设警察分段,在线短路段只设警察分段;在路局和重要厂段设立警察所,分别称“护局警察所”、“护厂警察所”。 警察段本部,除设段长1人外,设检事员、事务员、巡察员、侦探员、书记各1人到数人,分任该段事务;警察分段,除设分段长1人外,设办事员、巡官各数人,分任该段事务。 警察分段之下,根据事务繁简设若干分驻所及派出所,分驻所和派出所均由1名巡官负责,长警3至5名或十数名不等。

铁警历史

当此之时,铁道部管辖关内铁路营业干、支线共10733公里,职103486人,设路局11个,警察署11个,警察段和警察分段94个,警察大、中队35个,共有员警19410名。

1938年1月,随着铁道部并入交通部,铁道队警总局改为交通部队警总局,除增设5个警备支队(共9个团)外,编制没有大的变化,直至在日本侵华战争中瓦解。

1946年4月交通警察总局重新成立之后,援照战前的编制,迅速恢复了铁路警察系统,组织上较前更为充实。

(1)交通警察总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专员4人,内设三室五处十六科,编制273人。 另有十八个交通警察总队,作为机动部队分驻铁路、公路及水上交通要点执行巡护任务,由交警总局直接指挥。

该局内设机构为:

秘书室,掌理机要、编译文书计划及法规事项;

人事室,承办人事统计及任免事项;

会计室,承办经费概算、决算、核编、费用审核及其他财务事项;

第一处,掌理警察部队调遣部署及一切行政事项;

第二处,掌理警察部队督察及整训事项;

第三处,掌理违章违法案件侦察处理事项;

第四处,掌理经费、粮袜、被服、枪械、装具器材事项;

第五处,掌理总务、卫生医药及不属各处室的事项(注:当时的警察掌管卫生防疫事项)。

(2)交通警察总局在铁路局所在地均设警务处,称“交通部XX铁路管理局警务处”。 警务处内设三课一室,即管理课、警事课、司法课及督察室。 另设警察教练所、拘留所、警察大队和消防队,作为警务处直属机构。

(3)各警务处在管辖线路按区段设置警务段。 警务段内设管理、警事、司法、督察四股,其职掌与警务处的三课一室相同。 另设有拘留所,由司法股管理。 每个警务段之下,设三个警务分段,协助警务办理列管事宜。

警务分段在管段之内,每两、三个或四、五个车站设一个警察分驻所,分驻所编制30至90人不等。 分驻所在所辖车站设派出所(属于勤务单位,相当驻站组)。 从实际情况看,几乎站站都有警察机构。 以平津警务处为例,管辖线路1470公里,设警务段12个,分驻所61个,派出所93个,另有2个警察大队6个中队分别在沿线担当巡防任务,警察实编5245人。

到解放前夕,第一交警总局在关内的平津、津浦、陇海、平汉、晋冀、粤汉、京沪杭、浙赣、川滇滇越、昆明铁路局、湘桂黔、成渝铁路工程局,共设12个警务处;第二交警总局在东北的锦州、沈阳、吉林、齐齐哈尔铁路局,共设4个警务处,并在长春设有铁路警察局。

1949年铁道部成立公安局之初,局内设秘书、人事、调查、保卫、治安、警卫、警政、直属工作等8个课,侦察、保卫两个队和看守所,共130余人。

1953年将内设机构改为一室五处一部,编制150余人。

1954年并入公安部十局后,改为八处三室,编制290余人。 后逐年减编,到1965年,实编113人。 1975年,交通、铁道两部分开,重新成立铁道部公安局后,逐步加强,到70年代末编制增至109人。 1982后又逐步减员,到1993年“三定”,机构调整为十处一室一部,即:侦察保卫处、法制监管处、治安消防处、警卫处、刑事侦察处、综合技术处、机关保卫处、组织处、宣传处、教育处、办公室、政治部,定员73人。

全路共有66000公里运营铁路,约4700公里建设铁路,设有哈尔滨、沈阳、北京、济南、上海、郑州、南昌、广州、柳州(现为南宁铁路公安局)、昆明、成都、兰州、呼和浩特、乌鲁木齐、西安、太原、武汉、青藏以及工程、建筑共20个公安局,95个公安处(其中工程、建筑系统23个),1890个公安派出所,79个乘警队,84个看守所,共有民警72000余人。

铁路公安属于国家公务员,由公安部统一管理,警衔的评定(按不同的级别)分别由公安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审核,工资由中央财政负担。

公安处概况

全路共有18个铁路公安局、下辖72个铁路公安处:

北京铁路公安局4个:北京铁路公安处、天津铁路公安处、石家庄铁路公安处、神华铁路公安处;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5个:哈尔滨铁路公安处、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牡丹江铁路公安处、佳木斯铁路公安处、海拉尔铁路公安处;

沈阳铁路公安局10个:沈阳铁路公安处、长春铁路公安处、锦州铁路公安处、大连铁路公安处、通化铁路公安处、通辽铁路公安处、吉林铁路公安处、丹东铁路公安处、白城铁路公安处、图们铁路公安处;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3个:包头铁路公安处、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锡林浩特铁路公安处;

太原铁路公安局4个:太原铁路公安处、大同铁路公安处、临汾铁路公安处、秦皇岛铁路公安处;

济南铁路公安局2个:济南铁路公安处、青岛铁路公安处;

郑州铁路公安局2个:郑州铁路公安处、洛阳铁路公安处;

上海铁路公安局6个:上海铁路公安处、南京铁路公安处、杭州铁路公安处、蚌埠铁路公安处、徐州铁路公安处、合肥铁路公安处;

武汉铁路公安局3个:武汉铁路公安处、襄阳铁路公安处、麻城铁路公安处;

西安铁路公安局3个:西安铁路公安处、安康铁路公安处、西延铁路公安处;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3个: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库尔勒铁路公安处、哈密铁路公安处;

南昌铁路公安局5个:南昌铁路公安处、福州铁路公安处、鹰潭铁路公安处、厦门铁路公安处、赣州铁路公安处;

成都铁路公安局4个:成都铁路公安处、重庆铁路公安处、贵阳铁路公安处、西昌铁路公安处;

兰州铁路公安局3个:兰州铁路公安处、武威铁路公安处、银川铁路公安处;

南宁铁路公安局3个:南宁铁路公安处、柳州铁路公安处、北海铁路公安处;

昆明铁路公安局2个:昆明铁路公安处、开远铁路公安处;

广州铁路公安局8个:广州铁路公安处、深圳铁路公安处、佛山铁路公安处、惠州铁路公安处、海口铁路公安处、长沙铁路公安处、衡阳铁路公安处、怀化铁路公安处;

青藏铁路公安局3个:西宁铁路公安处、格尔木铁路公安处、拉萨铁路公安处。

公安系统单位

警察种类:公安警察,属于国家公务员。

单位级别:依次为公安部铁路公安局、铁路公安局、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

岗位级别:公安部铁路公安局(书记)、铁路公安局局长(书记)、铁路公安处处长(书记)、铁路公安派出所所长。

职称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制度》授予警衔

以公安部铁路公安局为铁路公安系统最高级单位,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派驻一个铁路公安局,下设若干个铁路公安处,铁路公安处下设铁路公安派出所。 铁路公安车站派出所一般设在二等站以上的重要车站附近,如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

参考资料

1.铁路公安转制变成“公安部十局”·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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