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融资融券开户条件)

2023-02-23 14:32:43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热度:43

融资融券证券信用交易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 市场通常说的“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 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中文名

融资融券交易

其他外文名

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

又 称

证券信用交易、保证金交易

包括内容

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

分 为

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概念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1]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存在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中国包融资融券模式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特点

融资融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杠杆性。 与普通股票相比,融资融券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以开展此业务。 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资,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润。

2、资金流动性。 融资融券交易引导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有序的流动,保证了证券市场的效率。

3、信用双重性。 融资融券业务存在双重信用关系,但在中国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由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所以在此期间中国只有第一层信用关系。

4、做空机制。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后,投资者可以先借入股票卖出,等股价下跌后再买回归还证券公司,这样在股价下跌时投资者也可以获利。

交易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 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5、交易控制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可以随意自由买卖证券,可以随意转入转出资金。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存在未关闭的交易合约时,需保证融资融券账户内的担保品充裕,达到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要求的担保比例,如担保比例过低,券商可以停止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及担保品交易,甚至对现有的合约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 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从融资融券账户上转出资金或者股份时,也必须保证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才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且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作用

1、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2、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

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 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

3、刺激A股市场活跃

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

4、改善券商生存环境

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5、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

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联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 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 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交易模式

美国模式

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 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 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

1、分散信用模式。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 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 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 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香港市场也采用类似的模式。

2、集中信用模式。

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人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 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3、双轨制信用模式。

日韩模式

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 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 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种模式,在各国(地区)的信用交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选择哪种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 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管理机制

中国融资融券模式

各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一套管理机制来控制信用交易中的各种风险。

证券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 信用交易证券选择的主要标准是股价波动性较小、流动性较好,因此应选择主营业务稳定、行业波动性较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流通股本较大的股票。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影响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用扩张程度最为重要的参数,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例和维持保证金比例。 美国规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5%,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则根据融券的股价而有所不同。 台湾地区规定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6%,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 预计我国初始保证金比例将确定为50%,融资与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在30%左右。

对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

台湾模式

规定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应该超过净资本的一定限度,规定券商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规定券商对单个客户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 如台湾地区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该超过t0%,融券不应该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

单只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或被操纵。 参照海外市场的经验,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其流通股本25%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超过融资额时,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影响

正面影响

首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必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这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融资融券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 欧美市场融资交易者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18-20%左右,台湾市场甚至有时占到40%,因此,融资融券的引入对整个市场的活跃会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而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

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 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 这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盈利模式。

负面影响

首先,融资融券可能助涨助跌,增大市场波动。

其次,可能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券商收益首先,融资融券的引入,会大大提高交易的活跃性,从而为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经纪业务收入。 根据国际经验,融资融券一般能给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带来30%-40%的收入增长。

其次,融资融券业务本身也可以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在美国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来自于对投资者融资的利息收入。 而在香港和台湾则更高,可以达到经纪业务总收入的1/3以上。 当然,比较美国2003年和1980年证券公司收入结构可以发现,融资利息收入从13%下降到3%,因此,融资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够持久地称为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而且如果成立具有一定垄断性的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这部分利息收入可能更多地被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而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时所能获取的利差会相对较小。

中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只有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对于获得资格的证券公司而言,可以享受这个新业务带来的盈利,但没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则可能面临客户的流失,因此,融资融券的试点和逐步推出势必造成券商经纪业务的进一步集中。

另外,由于能够放大投资者资金,除了交易本身的特征之外,融资融券也能够为投资者产生很多附加效应。 例如,交易所打新股出了新规则:沪市1万元市值配一个申购单位,1000股;深市5000元市值配一个申购单位,500股;融资融券账户的市值可以作为参考市值。 对于大多数中小散户来说,新股申购需要市值配售,本来手中资金不多,还要保证市值额度,实在也是难上加难。 这时候融资融券便是很好的工具,能够大幅度提高新股中签概率。

推出历程

2010年03月30日:深沪交易所通知融资融券交易试点3月31日正式启动。

2010年01月08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2008年10月3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2008年10月0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2008年04月25日:《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出台。

2008年04月08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06年09月05日:《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公布。

2006年08月29日:中证登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6年08月21日:《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发布。

2006年0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操作须知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1、投融券卖空所造成的股价回调速度和程度可能引发恐慌,导致市场跟风抛售,这将使得投资者出于平仓的压力而非自愿减仓。 因此,投资者应该尽可能避免大规模的融券卖空,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时尤其要谨慎。

2、散户的资金和持券量都比较小,因此,一般情况下基于做空动机的融券卖空只适合于机构投资者;散户投资者只有在坚持长期看空某只股票,或跟风大盘下行时才融券做空,但必须要看准个股与大势,否则风险将更大。

3、在股价下跌过程中,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往往被深套后,却缺少资金进行补仓以拉低持有成本。

4、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信息能为市场提供最新动向的风向标。

5、当经纪行强行平仓或关闭投资者信用账户时,投资者就丧失了在市场回暖时重新盈利挽回损失的机会。

券商收益

首先,融资融券的引入,会大大提高交易的活跃性,从而为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经纪业务收入。 根据国际经验,融资融券一般能给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带来30%-40%的收入增长。

其次,融资融券业务本身也可以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在美国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来自于对投资者融资的利息收入。 而在香港和台湾则更高,可以达到经纪业务总收入的1/3以上。 当然,比较美国1980年和2003年的证券公司收入结构可以发现,融资利息收入从13%下降到3%,因此,融资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够持久地称为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而且如果成立具有一定垄断性的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这部分利息收入可能更多地被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而证券公司进行转融通时所能获取的利差会相对较小。

虽然在中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安排下,融资带来的利息收入会相对有限,但无论如何,在目前中国融资融券刚刚引入的相当一段时期内,都会给证券公司提供一个新的赢利渠道。 由于中国很可能借鉴台湾的双轨制模式,只有部分获得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对于获得资格的证券公司而言,可以享受这个新业务带来的盈利,但没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则可能面临客户的流失,因此,融资融券的试点和逐步推出势必造成券商经纪业务的进一步集中。

实例解读

如果投资者要融资,其投入的保证金为5000元,那么该投资者可从券商处融得10000元。 这样,该投资者融资后总市值为1.5万元。

如果投资者要融券,其现有的可充当保证金的证券的市值为5000元。 那么,该投资者可融得的证券市值为10000元,融券后的总市值为1.5万元。

亏多了要追加保证金

在规定保证金比例的同时,深交所还规定了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30%。

实例解读:

以前面的例子为准,客户融资融券后,市值为1.5万元,如果某天其总市值减少到1.3万元以下(即融得资金或证券市值的130%)时,券商将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者强制平仓。 。

信息披露

融资融券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参与融资融券的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布其相关融资融券交易信息的行为。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机制带来收益、风险的放大效应,因此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组织和监管融资融券交易、保护市场参与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一、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特点和意义

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具有强制性、多发布主体、披露内容多、披露频率高等特点。 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表现在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业务规则等形式规定了披露的法定义务,强制要求相关当事人必须报告或发布相关信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多发布主体的特点表现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都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在规定的情形下,投资者、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都应该通过规定的渠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和向市场披露规定的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内容多表现在每个交易日投资者可通过相关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渠道了解到整个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众多相关信息,包括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证券代码和简称、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的交易金额和融资融券余额、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等;披露频率高表现为每个交易日证券公司都必须申报当日融资融券业务数据,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都会根据证券公司申报数据披露上一交易日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汇总情况,披露的高频率保证了披露信息的及时性。

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价格真实反映其内在价值,能调动各种资源在有序的竞争中实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配置,而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往往是证券市场失灵的主要原由所在。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对于增强市场资本运作的透明度,遏制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严格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需要,也是保障融资融券这一新兴业务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和方式

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主体包括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 不同的披露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以及沪深交易所的实施细则,交易所应通过网站和交易网络等信息渠道,向市场披露以下信息:

1、交易所根据各证券公司报送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于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2)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2、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折算率,以及其调整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新增或取消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折算率及相关的执行时间等内容。

3、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等比例,以及其调整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初始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等比例、相关比例的调整情况、执行时间等内容。

(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在营业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披露融资融券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名单、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维持担保比例、佣金率、试点营业部名单、合同条款等内容。

(三)投资者

对于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交易也对其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要求,主要是:

1、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为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信息的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2、融券期间,投资者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投资者应该在该交易发生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证券交易所。

三、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注意事项

首先,投资者应当知晓融资融券交易各个信息披露主体的披露方式,建立高效的获取信息的渠道。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就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通知与送达的最低要求做出了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投资者应当告知证券公司详细的联络方式,约定证券公司通知与送达的义务和方式,同时就投资者查询融资融券交易的对账单进行详细约定。

其次,投资者应当知晓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需关注融资融券交易不同主体披露的各种信息,如:交易所披露的前日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的调整信息;证券公司披露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名单、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公司披露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与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的差异及变化、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其他投资者披露的持有卖出信息等。

除此之外,投资者还应关注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行业动向,关注所在证券公司的合同条款约定信息,做好风险揭示书上列示的各种风险的防范准备。

参考资料

1.融资融券是什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融资融券交易基本介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一篇:财务杠杆系数 (普通股每股税后利润变动率相当于税前的倍数)
上一篇:死了的大闸蟹处理方法,大闸蟹刚死了能不能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