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用地是什么意思)

2022-04-15 16:25:56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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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用地是什么意思)

新的和特殊的政策和法规

原创2021-08-04 11:36·自然微论

原创2021-08-04 11: 36论自然

土地政策主要有四个特点:第一,有很多。比如,只有一个产业用地政策涉及90个文件。二是分散。也就是说,涉及某一事项的政策法规,不是一个文件就能解决的,而是分散在各个文件中。例如,关于旅游用地政策有七八个不同的文件。三是新的。也就是经常出台各种新的政策法规。如果你不经常注意和学习,你可能会成为一个门外汉。第四是变化。土地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经常被修订和改变。例如,自2007年以来,有四次重大政策调整。

研究用地政策应整合并定期更新。在理解一般规定的同时,我们应该关注新的规定,尤其是一些特殊的政策。

什么情况可以暂时失序?

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小学综合开发用地的通知, 二三产业(2021)16号文提出,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不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对具备必要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留用地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建设的农村产业一体化发展项目,可暂不规划调整。

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先上车再补票”

过去为了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有人提出可以边建边报,边占边补。2021年3月2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卫星电影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020年底前申请批准时允许建设的深度贫困地区建设项目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2021年1月1日,新建项目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将被判定为违法用地”。换句话说,从2021年开始,深度贫困地区不能再“先上车再补票”了。

2021年7月2日,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12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国家重点帮扶县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规定了以下专项政策:一是对重点帮扶县,每个县每年安排新增土地利用指标600亩。第二,增减挂钩储蓄指标也可以跨省调整。

目前主要是“土地利用优先”政策。原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控制工期的单项工程和其他因工期紧张或季节性影响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提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经批准先行使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目前,应急救援救灾和疫情防控也是“用地优先”。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时,征求意见稿有“先用土地”的规定,但最终没有通过。

哪些土地可以按原地类型和用途进行管理?

一是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和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修建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只能在一年中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不能征收(收回)、不能使用、按现行用途管理。

根据:《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升级行动计划(2018 -2020年)》(发改综〔2018〕1465号)

第二,对于自驾房车营地的具体功能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未利用地可按原类别进行管理。

依据:《关于促进自驾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

第三,在不改变土地使用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如果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旧仓库提供符合全球旅游发展需求的旅游休闲服务,可实行五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继续使用土地的过渡政策。

依据:《关于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

四是在矿山恢复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业,修建观光看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使用的土地不能征收(收回)或转让,按现行用途管理。

依据:《关于开拓市场化方式促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源规[2019]6号)

第五,要利用现在的山水面建设冰雪场地和设施,不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状的可以按原类管理。

依据:《国家冰雪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提经字〔2016〕646号)

6.对于利用戈壁、沙漠、荒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未占用土地且不改变地表形状的部分土地可按原类别进行认定。

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群众创业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5〕5号)

第七,光伏复合项目的光伏阵列设施铺设在农用地上。在不形成实际占用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以按原类别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

依据:《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姬发改能〔2019〕1104号)

八是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类别进行认定和管理。

依据:《关于支持旅游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5〕10号)(注:本项已废止)

五年过渡期政策是什么?

主要是指利用存量房地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和产业,在一定期限内不改变土地使用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过渡扶持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扶持政策以五年为限的情况。比如,如果利用现有工业用地,设置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如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和高技术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它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用途使用。使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库存量房屋和社区用房举办养老机构,可实行五年内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继续申请的过渡政策,前提是使用的存量房屋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主要土地使用者。

重要提示:过渡期限届满,出让涉及土地使用主体和规划条件变更程序的,除按照《划拨土地目录》预留划拨外,其余均可协议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规定明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协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出让的除外。

哪些土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重大建设项目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规〔2018〕3号)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六种情形。主要政策是: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道和直接服务深度贫困地区的省道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临时用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规〔2019〕1号)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用地,选址时确实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复垦后能够恢复原有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3)设施农业用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源规〔2019〕4号)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无需补充规划;如果耕地被破坏,但由于位置原因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充。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用于养殖设施。如果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免,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充。

(4)土地整治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发〔2019〕194号)规定,整治区域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按现行规定编制调整方案并办理,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调整面积的5%,并将调整方案纳入村庄规划。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5)生态用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规〔2019〕1号)规定:

■如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则调整补充永久基本农田,并按相关要求修订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具有全国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确实难以避开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调整补充方案。其他人工工程,如景观公园、湖泊湿地、绿化、绿色廊道、城市绿化带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人类活动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经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应逐步退出。原则上应在其所在县域内进行补充。实在无法补充的,应当在其所在城市范围内补充。在禁止人类活动的保护区,将根据土地总体规划空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对于无法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沙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污染严重的耕地、移民搬迁后无法耕种的耕地等。一、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经国务院同意,永久基本农田将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

(6)矿山恢复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拓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规定:对因采矿塌陷无法恢复原状的现有农用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按规定调整补充,纳入国家空计划。

(7)探矿和采矿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规〔2019〕1号)规定: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矿产的地质勘探。,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铺设探井。试采取得采矿权后,转为采矿井的,可依法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补建永久基本农田。

■煤炭等非油气战略矿产,采矿权人申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采矿权,按照露天和地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露天开采的,采矿项目应当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对于地下开采,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中应当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地下采矿法支撑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应满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现有采矿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重叠的,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复垦的日常监管,允许在原采矿权范围内办理延期、变更等登记手续。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者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适用上述煤炭等非油气战略矿产管理规定。申请采矿权人扩大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或者将勘查、开采的矿产由战略矿产变更为非战略矿产,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重叠的,按新设立的采矿权处理。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不得批准新增采矿权或者新增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

一是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①乡镇敬老院、图书馆、休闲广场等。②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自驾房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垃圾贮存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相结合,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使用。

第二是宅基地。①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农民建房。②返乡的创业者可以依靠自己和闲置的农房发展农房。③返乡创业人员可以通过租农民房或与当地有合法宅基地和农房的农民合作重建自有住房的方式,解决返乡创业人员的住房问题。④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和利用。⑤利用闲置房屋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符合乡村特色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第三是企业用地。①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企业用地。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合资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③规划确定的商业、工业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出让等方式,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养老等项目建设。

城镇分散的小面积土地如何供应?

主要采用土地划拨和建设的方式。具体规定如下:对于分布分散、单位规模小、对其他建构筑物依赖性强的工业配套设施,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信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医疗、体育、文化)、电影院(电影院)、旅游厕所等,允许在新增用地用于其他建设项目时,将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农村零星小块土地如何办理手续?

2019年6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乡村产业联动“点供”土地是新提法、新政策举措。此前,四川省已探索“点状供给”,出台《关于规范实施“点状用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各省也将陆续出台相应的具体政策法规。

企业转型用地有哪些政策法规?

一类是城市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和工业用地,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异地搬迁改造。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经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对土地使用标准有要求的,应当按照标准安排类似用途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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