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规定 舟山)

2023-02-10 11:45:44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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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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