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苗执法发言稿,针对种苗执法遇到的问题,困难,经验

2023-02-09 06:20:39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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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新时期党对各级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出的新目标和新任务,同时也是新形势下各级政府机关探索和完善行政权力规范运作与强化监督机制的着力点.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市,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践来看,既有探索的艰辛,也有成功的收获.通过近几年来的实证调查,我们不仅看到了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都可以在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逐步解决,而且随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践的逐步深入,已经为促进依法行政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基本经验.

(一)依法明确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和范围,是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基础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首先做好基础性工作.只有明确了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谁,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什么,行政执法职责的范围和具体任务是什么,行政执法的生效条件和违法执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才能进一步把执法职责层层分解,使之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从而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奠定基础.同时,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将行政责任进行"细化分解"并加以"具体落实"的系统工程,具体就是分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列排序,拟出执法目录,明确执法责任,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并将其自上而下,逐件逐条层层分解落实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使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的执法部门将执法责任细化到岗到人,确定执法责任人后,还在执法部门首长与每个责任人之间签订责任状,制定若干奖惩办法,用制度约束每个执法人员,也约束执法部门每一位首长.通过这种细化工程,并把细化的内容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使每个执法人员意识到自己的职责,意识到行使权力是要承担责任的.因此,分解执法职责和明确责任后果并落实到人,是有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突破口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就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展示出来.如武汉市推行执法责任制就是从推行公示制开始突破的.因为公示制作为一项执法制度出台后,一改过去执法暗箱操作,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利于监督,不利于追究责任等弊端.给各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以很大的震动.在执法责任制的一系列制度中,它往往起着纽带性的作用.首先,公示制要求执法主体具有法定的职权与职责,明确的行为规范及合法的程序,并向社会公示出来,并促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执法程序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应运而生,并使之严格化,稳定化;其次,公示制以其明确的执法规则公之于众,便于社会及公民监督,便于权力机关监督,也便于行政机关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这表明行政执法公示制与执法监督制度,考核评议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最后,行政执法公示制由于公开了执法人员的行为规则和责任后果,更便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又为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的问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行政执法机关不仅是执法职权的享有者,也是执法义务的承担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客观上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通过对执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具体评议出一级地方政府,一个政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而且把这种考核评价与该地方,该部门的整体工作的好坏相联系,甚至同公务员职位的升降结合起来,从而就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执法者的切身利益挂上了钩,也就使得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落到了实处.

(四)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必要举措和重要收获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有赖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而实践证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而对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有着极其重要的导向,示范的作用,公开,公平和公正可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可以培养行政执法人员忠于法律,信守法律的优良品格,可以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法律至上和依法办事的观念.这些经验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摸索到了一条良好的路径.

第三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问题

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十多年以来,各项工作已基本纳入正常轨道.全国各地都纷纷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作,现阶段还处于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初期阶段.我们通过近几年来的实证调查,发现全国各地在实施行政执行责任制的过程中,仍然普遍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我们去进一步的总结,深入进行研究和努力去克服解决.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分解中的问题

在清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细化,分解行政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前提.但在清理和分解行政执法责任过程中,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执法依据中的原则性规定难以分解落实.许多法律条文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上,没有具体规定,难以实施.在《农业法》,《科技进步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渔业法》,《体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中,都有不少的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事实上只是表明了国家对这些事情的态度,而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因而在细化,分解这些责任条款过程中,很难将这些原则性的责任条款分解,细化成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2.执法依据中只解决了部分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往往却无法加以解决.多年来,我国立法遵循"成熟一条制定一条",暂不成熟的搁置一边.特别是地方立法中,遇到难以"砍一刀\\的矛盾时,往往就采取回避的办法,或者只作原则性规定.而且在有关规定方面,也存在子法与母法雷同,此法与彼法雷同的问题,成熟的东西不多,或解决问题不能切中要害,或在矛盾焦点上规定"由##另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另有规定","另行规定"却又无处查询.结果是规定了原则而问题却难以得到具体解决.

3.执法依据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矛盾和冲突,"依法打架"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扩大地方自主权,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确立了一元化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出台前,法律没有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作出明确界定,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职能部门林立,职权交叉重叠,"多头多重执法"现象严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呈现出利益多元化格局,全局利益与部门利益,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有了分野和界限.于是一些部门和地方"依法打架",利用立法"争权夺利","取利弃责",争夺管辖权,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等等,却千方百计地逃避,推卸,减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执法依据之间相互矛盾和彼此不协调,导致许多执法部门之间职责不明,权限不清,形成有的权力无人行使,有的权力则由

多单位,多部门各持一柄;规章之间在处理高新技术产业,房地产业等新兴领域和行政管理交叉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冲突尤为突出.

4.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有些领域至今还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状况.如,对行政处罚的责任范围,由于有国家《行政处罚法》作依据,因此,行政处罚的责任范围较为明确,也容易规范.而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因缺乏《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程序法》予以规范,因而对这些方面的行政执法责任的确定,却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实施方式中的问题

从宏观上看,我国正处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正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转型时期,新的思想观念,管理体制,法制体系,市场规则还未完全形成,传统的习惯,观念,规则等还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作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不同地方和部门发展也不平衡.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1.执法责任制流于形式,执法责任与日常的执法工作相分离,即执法责任规定一套,而日常执法则另搞一套.或执法责任量化标准不科学,不合理.如有的执法机构以罚款数额的多少作为考核标准,结果尽管罚款很多,但执法目的却达不到.

2.执法不严.主要表现在,执法者对权利享有人的违法行为怠于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权利享有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任意放弃职责,等等.在房地产,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则表现得比较突出.

3.不依程序执法,随意性大.如在交通违章处罚,食品卫生处罚,城市规划执法等领域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4.执法的队伍,手段和水平还不适应客观要求.实践表明,在县乡两级执法队伍力量弱小且素质不高,行政执法者的知识,经验不足和手段落后,执法机关办案经费,技术设备与社会管理需求也不相适应.在城市流动人口,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领域也存在类似问题.

5.因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跨地区执法难.这方面问题在水利行政,环保行政,工商行政等领域较为突出.调查表明,在长江,黄河,淮河流域都存在上游污染下游受害,上游滥伐下游遭灾的问题,相关执法部门跨行政区域执法往往受阻,执法协调难度较大.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还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执法责任制的有效发展,各省(市,自治区)专门规定了由社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执法机关对本系统机关的层级监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不同渠道的监督制度,对执法机关的内,外部监督体系进行了完善.应当说,我国的监督不可谓不全,但这些规定还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主要问题表现在:

1.政府内设的法制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权.在建立和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法制部门都起着十分重要的组织,监督和检查考核的作用.本来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赋予法制部门的,然而,实践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予以落实,其执法监督检查权就显得软弱无力.大多数地方出台了《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可以部分地落实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权,但所作出的规定也难以具体操作实施.

2.政府法制部门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人大的监督检查权有重合和交叉,需要协调一致;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和公务员的考评也有重复,也需要研究解决.实践调查表明,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虽然对行政执法具有不可否认的重要意义,但行政主体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是有悖于监督初衷的.而且这种内部监督也很难对行政首长发生作用.这是由目前把行政执法责任制仅定性为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我们认为,这样做,是有制度性缺陷的,这种制度设计是不合理的.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统一推进与地方创新中的问题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在统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本着有所创新,有所发展,重在实效的思路,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特色性的做法,是无可非议的.如,滁州市政府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注重落实岗位责任;按照"三落实"(落实到领导,落实到机构,落实到人员),"三上墙"(执法程序上墙,岗位职责上墙,岗位责任人上墙),"三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监督方式公开)的要求,将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广泛延伸到县乡两级.与此同时,他们还注意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与密切联系群众,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执法难点和热点问题结合起来,每年通过问卷的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改进政府机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行政机关之间的评议考核扩展为社会考核,并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到年度行政执法目标任务之中,切实加以改造,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又如,淮南市政府提出了依法行政必须贯彻的规范行政,高效行政,服务行政,透明行政,廉洁行政的五项原则;黄山市政府制定了改进机关的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一次性过失"的规定,要求所属各级政府机关认真执行公开办事制度和社会承诺制度,凡行政权利享有人到机关办事的,具体承办人要一次告知政策和法律依据,办事程序和具体期限.这些地方创新性做法是富有特色的,也是富有成效的.当然,这种做法与统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一定完全吻合,有其不相适应的地方.但是,就如何解决行政执法责任制统一推进与地方创新的关系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并需要探索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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