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起诉胜率多大(凭微信聊天记录起诉胜率多大)

2023-02-07 12:20:00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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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工具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习惯电子产品,依赖于电子产品,当然电子产品也更加方便快捷。 那是否电子数据就无可挑剔呢或者电子时代已经完善,有相应的机制约束呢?

本文主要分析微信这种最常见的电子载体,电子方式在日常事务中法律方面的影响。 比如张与王是多年朋友,张因资金周转所需向王借款10万元,王基于对张的认识和对其工作的一定了解,认为张确实只是资金周转不开,待资金好转便会第一时间归还。 于是,王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转账10万元。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条,也没有收条,只有微信借钱和转账的聊天记录。 后来张的生意一蹶不振,无法偿还借款。 本文将分析此种情况下的一些法律问题。

1、只有聊天记录,王能否通过诉讼方式要回借款?

要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借款,就必须固定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张是否为实名制?能否和微信相对应。 (2)张是否在微信中有过陈述是他本人或者姓名全称。 (3)微信记录有没有约定归还时间,若有,王是否有催收行为。 (4)是否有张的个人身份信息。

如果没有张的个人身份信息,实践中很难立案,必须有身份证号码和联系地址,部分法院还要求有效的联系方式。 假设张在微信中没有过他姓名的自认也不是他本人实名制的手机号码注册,在缺少有效证据证明身份的前提下,王直接起诉,若张否认本人借款,则败诉风险极大。

如果微信中有约定还款时间,目前的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王需要在还款日期到期后三年内进行有效催收(如电话录音、对方有回复的聊天记录、能证明对方签收的催款函件),否则诉讼时效过了张抗辩则王败诉。

2、微信作为电子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认可其效力,但必须证明真实有效。

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可以提供原始载体、没有删减串改、提供的内容真实全面。 另外还需要对方认可(对方认可包括对方的微信记录核对一致、对方不认可但拒不提供反证)。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提供的证据才能被采信。

如果有任何一个因素不满足,则证据很可能不会被采纳。

3、微信一般作为辅助证据,若是唯一证据,则把握较严格。

诉讼时微信作为唯一证据时需要同时考虑多方面因素,微信内容记载的真实性、对方身份可确定性等。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王起诉后,张不参加庭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微信记录,要胜诉比较困难。

一般在缺席审理的时候比被告出庭下,对证据和事实的把控更严格,尤其是对证据的真实性。 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其本身的缺陷就注定很难单方确定真实性,在没有对方质证的情形下,很容易被单方串改。

因此,即使是真实的,在多数民间借贷案件都存在被告缺席的现象时,建议除了微信记录,在做诉讼准备时还需要准备其他辅助证据,这样才能做好在对方缺席的情况下充分举证,最终获得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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