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手房交易税费征收标准(沈阳二手房交易税费征收标准)

2023-02-05 16:19:24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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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二手房交易税 费征收标准 ①增值税税及附加税 房屋类型 年限 增值税税及附加税 征收标准 支付方 普通 <2年 (全额÷1.05)×(5%+0.6%) 出售方 2至5年 免征 ≥5年 免征 非普通 <2年 (全额÷1.05)×(5%+0.6%) 2至5年 (差额÷1.05)×(5%+0.6%) ≥5年 (差额÷1.05)×(5%+0.6%) ② 个人所得税 房屋类型 年限 个人所得税 征收标准 支付方 普通 <2年 1、可选全额(核定价格-本次交易增值税)×1% (全额缴纳个税需 抵扣增值税 部分后计算,附加税不纳入抵扣) 2、可选利润20% (利润个税需抵扣增值税及附加税后计算) 出售方 2至5年 1、可选全额核定价格×1% 2、可选利润20% ≥5年 1、可选全额核定价格×1% 2、可选利润20% 3、若产权人家庭唯一免征个税 非普通 <2年 1、可选全额(核定价格-本次交易增值税)×2% (全额缴纳个税需抵扣增值税部分后计算,附加税不纳入抵扣) 2、可选利润20% (利润个税需抵扣增值税及附加税后计算) 2至5年 ≥5年 1、可选全额(核定价格-本次交易增值税)×2% (全额缴纳个税需抵扣增值税部分后计算,附加税不纳入抵扣) 2、可选利润20% (利润个税需抵扣增值税及附加税后计算) 3、若产权人家庭唯一免征个税 ③交易登记费,抵押登记费 交易登记费 抵押登记费 征收标准 支付方 征收标准 支付方 80 买受方 80 买受方 ④契税 房屋类型 契税 征收标准 支付方 普通 唯一首套 唯一首套且≤90平 (核定价格-增值税)×1% (只抵扣增值税部分,附加税不抵扣) 买受方 唯一首套且>90平 (核定价格-增值税)×1.5% (只抵扣增值税部分,附加税不抵扣) 非普通 非唯一首套 (核定价格-增值税)×3% (只抵扣增值税部分,附加税不抵扣) ⑤房产税 房产税 征收标准 支付方 1、单价≤51820的:征收价*70%*0.4%; 买受方 2、单价>51820的:征收价*70%*0.6%; 3、免征 备注: 1、普通住宅标准(2014年11月20日起执行):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即容积率低于1.44倍),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 备注: 2、年限认定:出售方为二手购入的,则以产权证登记日期或契税单填发日期按孰先原则计算;为一手期房购入的(2005年5月31日之前签的预售合同),可按照交易中心调取房屋交接书、契税单完税凭证日期计算 3、涉及到“全额”申报的,出售方无需提供原始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契税单;“差额”的,出售方需提供原始购房合同、全额发票、契税单; 4、“利润”计算方式:核定价-购入价-购入契税-购入交易手续费-本次交易增值税及附加税-房屋装修款(正式装修合同、正式装修发票、结算清单、抵用金额上限为买入价格*10%)-还款利息(仅限出售方购入 二手房按揭贷款 ,需提供贷款合同,银行利息清单(标明利息总和、产权人姓名、物业地址,银行盖章),银行证明文件); 5、“契税”首套需要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出具的买受方家庭情况住房表认定,只要购房人家庭名下有任何住房即为二套; 6、“房产税”中“征收价”:非沪籍、外籍人士的即核定价;沪籍首套、非沪籍持满120积分的居住证或其正式居住证满三年的免征;沪籍二套按照家庭人均60平优惠扣除后的面积*此次购房单价核算;港澳台有申报房产税前36个月内正常缴纳累计满33个月的税单/社保可减免房产税 7、部分郊区的区县(闵行、嘉定、奉贤、青浦、松江、南汇)的增值税附加税税率为0.5公式为(全额÷1.05)×(5%+0.5%)(增值税率+附加税率) 8、满2年不满5年的普通住宅或满5年不唯一的普通住宅,因为无需 缴纳增值税 ,所以在缴纳个税和契税时没有 增值税抵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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