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就防疫带来不便深深致歉「济宁防疫最新消息」

2023-02-04 14:34:30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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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2日 00:15:10 健康 18 投稿:潇湘晨报

曲阜警方通报

2020年1月27日下午,曲阜市石门山镇朱庄村村民朱某伟(男,49岁),酒后无故滋事,将村头疫情检测点桌子摔碎,并谩骂殴打该村支部书记。 市公安局石门山派出所快速出警,及时控制现场,收集证据,依法给予朱某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违反规定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来源:曲阜公安

不听劝阻聚众赌博、恶意造谣,被法办!济宁公安发布典型案例(二)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济宁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部署要求,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重拳出击,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及时查处了一批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不听劝阻聚众赌博、娱乐典型案例

1、鱼台1人疫情期间违反规定经营娱乐场所被处罚

2020年2月2日15时许,鱼台县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鱼台县谷亭镇杨某某违反疫情期间规定在其台球室营业,现场有十余人聚集打台球。 鱼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市中15人聚众赌博、1人车堵卡口扰秩序被拘留

2020年1月30日16时30分许,济宁市中公安分局东门派出所在疫情防控巡逻至任城区临清卫街时,在一棋牌室内,将聚众赌博的张某某、刘某、马某某等15名违法嫌疑人当场抓获,收缴赌博工具麻将3副。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上述15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3、疫情期间聚众性娱乐,微山多人被依法处罚

2020年2月4日23时许,微山县公安局夏镇第一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巡逻中发现,城区新河南街汉庭台球室仍在营业,并有人聚众娱乐。

自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以来,微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先后于2020年2月1日、4日下发了《微山县关于全面管控人员流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关于实“施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十项措施的通告》,夏镇街道也下发了《关于辖区内门市部暂停营业的通知》,该台球室负责人薛某某在明知不能营业、聚集人员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仍然以营利为目的聚集18名人员在其经营的台球室内娱乐,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政府对社会的管理秩序,同时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微山县公安局已给予薛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4、市中公安依法处置一起疫情期间聚众赌博行为

在抗击疫情关键时期,仍有一部分人不听劝阻,聚众赌博。 2020年1月30日下午,市中公安分局安居派出所在东西街村开展疫情防控巡查过程中,在一民房内,将聚众赌博的田某某、杨某某、徐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许某某、史某某8名违法嫌疑人一举抓获,收缴赌资现金4500余元及赌博工具麻将4副、麻将机2台。 目前,上述8人均已被行政拘留。

恶意制造疫情谣言典型案例

1、金乡公安依法处置一起恶意制造疫情谣言行为

疫情防控工作期间,金乡县肖云镇村民张某恶意制造涉疫情谣言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7日。 1月30日,张某在自己有304人的微信群里自编自发一条谣言信息,谣传金乡县化雨、司马有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造成恶劣影响。 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对自己的传谣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张某已被行政拘留7日。

来源:大众日报

通告发布!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

2月8日,中共济宁市委政法委员会、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中共济宁市委政法委员会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全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确诊、疑似病人谎报、瞒报病情、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个人行程、密切接触人员信息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措施的;

三、确诊、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疫情重点区域及途经该区域的来济人员谎报、瞒报病情、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个人行程、密切接触人员信息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防疫、检疫、留置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的;

四、逃避、阻挠、抗拒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实施的身份核查登记、体温测量、留置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的;

五、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八、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九、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十、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的;

十二、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十六、侵占、挪用、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疫情防控款物,以及利用疫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的;

十七、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上访,起哄闹事,违规组织人员集聚的;

十八、实施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单位和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市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向市、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或者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济宁市委政法委员会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司法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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