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2023-02-03 22:39:57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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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港口安全和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航道畅通及通航安全,促进港口和航道事业发展,建设中原港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和航道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养护保护、通航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周口港)由多个港区组成,包括周口中心港区、项城港区、沈丘港区、淮阳港区、西华港区、商水港区、太康港区、鹿邑港区、扶沟港区、郸城港区等港区。 港区可以下设作业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包括沙颍河、贾鲁河、涡河、汾泉河等流域航道以及其他航道。 第四条 港口和航道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绿色环保、安全畅通、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和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港口和航道资源,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障港口和通航安全,促进港口和航道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做好所在地港口和航道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港航管理局是本市港口和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港口和航道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和航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所在地港口和航道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港口和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港口和航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在本条例中统称港航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和航道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港航管理等部门应当实施淮河生态经济带、周口对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等发展战略,参与淮河生态经济带港航协同发展机制,建设完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航道设施,建设特色码头、专业码头、客运码头、内河航运博物馆等,提升周口港港区集货能力、岸线使用能力、航道通行能力、海关通关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建设现代化内河航运枢纽港,构建多式联运交通体系,促进临港经济发展。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航道设施建设、养护资金。

鼓励多渠道筹集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航道设施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允许社会资本依法投资港口与航道、沿线船闸、水上服务区、文化旅游区等相关产业开发建设,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负责。 第九条 港口和航道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对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港口和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港航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满足保障港口和航道建设、通航安全、防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依据河南省内河航道和港口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法编制本市港口和航道总体规划。

港口和航道的其他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港口和航道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体系,根据港口和航道建设发展需要,组织建设与港口、航道配套的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编制港口和航道周边区域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港航管理部门的意见,优先考虑发展港口物流和临港产业。 第十二条 港口和航道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和航道相关规划,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规定。

港口和航道的设计、施工、养护、运营等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优先使用节能、降耗、减污、减碳、增效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措施,建设绿色港口、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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