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伙同兄弟搞老鼠仓,非法获利2355万元!为从宽处理竟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

2023-02-01 19:18:29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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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2日 18:55:03 时事 28 投稿:江西移动电视

  每经记者 黄小聪每经编辑 叶峰

  又一起基金经理老鼠仓浮出水面,这次是兄弟俩联合操作。

  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关于邹某,邹翔涉及行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邹翔在担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邹某,进而指使邹某利用实际控制的“邹某”、“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4万元。

  此外,为谋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350万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邹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非法获利2355.04万元

  根据一审判决书的信息显示,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邹某,进而指使邹某利用实际控制的“邹某”、“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4万元。

  其中“邹某”的私人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达20只,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约2.18亿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达3只,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

  “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只,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达34只,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约1.99亿元。

  另经法院查明,邹翔、邹某为兄弟关系。 2010年10月起,邹翔担任诺安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其具有操控相关基金分组股票的权限;2015年1月15日,邹翔申请离职,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离职。

  证人证言也证明邹翔作为诺安基金的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从2010年3月开始管理诺安先锋混合,直至2015年1月8日。 邹翔使用的“杨某”、“邹翔”账号下单均为邹翔本人操作,账号与密码均是他在使用。

  行贿国家工作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为谋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通过唐某(退休人员,曾担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法制科科长)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 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与邹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额、泄露案件资料及案件办理情况。 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

  具体的细节在判决中也有详细的描述,其中证人曾某的证言显示,2017年3月,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邹翔与邹某。 他们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立案侦查,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 曾某答应帮忙后,邹翔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拉杆帆布包放在其办公室,称是打点的费用。 后曾某介绍唐某给邹翔两兄弟认识。 过了一段时间,唐某称帮邹翔办事需要费用,曾某便将装有100万元现金的拉杆帆布包给了唐某。

  而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的王某证言显示,2016年底,公安部将邹翔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指定给重庆市公安局管辖,由其所属的证券犯罪侦查支队负责侦办。 2017年4月,邹翔通过曾某、唐某等人表达其希望能在侦查阶段撤案或者从宽处理的意愿。

  4月下旬,邹翔、邹某投案自首,王某为二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同年5月中旬,王某去北京出差期间,收受邹翔给予的20万元现金并承诺予以关照;此后直至2019年4月,又先后11次收到邹翔亲自给予的共计230万元。

  王某还多次帮助邹翔分析案情,完善数据分析报告,并交给邹翔一份载有其在诺安公司任职期间管理数据的光盘,让邹翔尽快分析数据,降低涉案的获利金额。 2017年11月中下旬,王某在唐某家车库内,还收受唐某代邹翔送的100万元现金。

  一审判处11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邹翔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利用其管理并操作机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获取该账户的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泄露给他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邹翔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

  法院还指出,邹某明知其兄邹翔的职务,及提供的信息系与邹翔职权相关,应予保密的投资信息,仍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共同犯罪中,邹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

  此外,法院认为,两位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二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要犯罪事实,该罪名系自首,分别对二人从轻处罚。 邹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行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该二罪名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五万元。

  另判定,邹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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