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带到宿舍做了一次

2023-01-29 16:39:57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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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这个职业在中国自古以来都是十分被人所尊敬的,但是,总是会有那么一两个做出极其卑劣的行为损害这一个崇高的职业。

被告人王飞于1969年1月出生于陕西省的一个贫穷小山村,王飞父母对于王飞的期望非常之高,打小就对王飞家教十分严格,为了凑足王飞的学费,王飞的父母也是每天早上出门一直干到晚上。 最终王飞不负父母的殷切期望,通过高考成为了当地第一个大学生,后来也在陕西的一个小县城里面当上了一所小学的校长。 王飞的父母觉得这些年的苦都值了!

但是,王飞却干了一件错事,不仅把自己给毁了,也让自己的父母一辈子蒙上了屈辱。

在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王飞利用午休和晚自习时间,通过找学生谈话的机会,在校长办公室、教室、洗澡堂和男生宿舍等多处地方对被害女生A(10岁),B(10岁)实施奸淫和猥亵,并且还以带被害女生A外出看病为由,将A带到自己的住处进行强奸。

此外,更让人毛骨悚然的是,被告人王飞还在女生的集体宿舍多次猥亵被害女生C(11岁),D(11岁),E(10岁),其他的被害女生F和G则各是一次。

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飞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解析:

可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分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由此,在法律上,不能因为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否定了陈述,只要其是可以分辨是非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中,明确了“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在本案当中,人民法院根据全案情况、经验和常识、被害人陈述的细节等进行分析,认定了被害人的陈述是可以被采信的,这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是的。 在公共场所做出某种行为的时候,即使行为人十分隐蔽,他人没有注意到也应该认定为是具有公然性的。 因为在法律上,具有公然性并不是要求要有人可以看到,而是分析是否有可能被其他人所感知到,其场所是否是不特定的人都可以进入的。

所以,只要是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去的,都有可能被感知到的,就可以被算作是在公共场所,应当是要从重处罚或者是加重处罚的。

被害人的陈述,这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最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现场的物证,如精斑、血迹、头发和避孕套等;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和面巾纸等;受害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内裤、衣服等受害人可能证明遭受暴力的证据,如撕扯破的衣服、棍棒等凶器等。

最后,小编想要说的是,女性的性权利是不容侵犯的,每一个女性都有自己选择性的权利,男性绝对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进行威逼利诱,否则将会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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