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啥不愿意多开收入证明(单位为啥不愿意多开收入证明商贷可以随便找个公司盖吗)

2023-01-29 11:47:25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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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肯多开收入证明,那是因为公司讲究的是诚信,一般一个诚信的企业是不会给别人开虚假的证明的,如果开虚假的证明,将来对他们公司肯定是不利的,所以公司无论出任何的证明都要讲究事实求事,如果开多开收入证明的话,那么将来这个员工想要起诉这个公司的话,很有可能这个证明就是一个证据!

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时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对经济收入的证明,它具备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企业给员工开具收入证明时,员工有时会提出一些额外的要求,比如要求开高于实际工资的收入证明,此时,不少用人单位觉得不过是“小事一桩”,不忍心拒绝员工的请求,所以也就答应了。

但是这个看起来很不起眼的小动作,实质上却会给公司埋下不小的隐患。

从实践中的各种案例也可以看到,虚开“收入证明”暗藏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这些公司往往因为低估其中的法律风险而致承受各种不利后果。



在实践中,公司虚开收入证明带来的风险包括:

1

容易产生劳动纠纷

实际上,因虚开收入证明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情况数不胜数,而大部分情况下,均为公司方败诉;

2

银行起诉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公司为员工虚开收入证明并成功办理贷款后,当员工缺乏还款能力时,从法律上来说,银行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承担伪证责任

员工除了购房、购车需要提交收入证明外,有时办理信用卡也需要提交收入证明。 当员工凭借虚开的收入证明获得信用卡并透支无力还款的,公司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员工出现失联情形的,公司还有可能会涉及骗领信用卡的问题,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面对虚开收入证明带来的风险,公司应如何规避?

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应当慎之又慎,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那么,面对虚开收入证明带来的风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一些做法,既帮到员工又可以规避风险:

1

明确收入证明的有效期限及员工的书面说明

在开具收入证明时,明确该收入证明的有效期限为15天或1个月,如果确实存在虚开收入证明,应要求员工对要求虚开收入证明的目的作出书面说明等;

2

明确收入证明的用途

在收入证明中明确其使用范围,例如“该证明仅作购房贷款用途”;

3

对开具的收入证明进行登记管理

在为员工开具收入证明后,应及时记录开具的时间、用途,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4

收入证明实事求是

按照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开具收入证明,应当属万无一失的方法;

5

做好解释工作

在无法达到员工要求虚开要求的情况下,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及解释工作,避免造成员工的不良情绪。

因此,从公司的角度而言,应当提高开具收入证明及相关文件的法律风险意识,合法合规行事,据实出具收入证明等相关文件。

以案释法 案例1

2013苏某入职北京A公司担任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职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因苏某女儿赴美旅游,根据美国大使馆的要求,需苏某开具在职证明。

A公司未为其开具在职证明,苏某找到了B公司,B公司为其开具了《在职证明》,该证明载明苏某在B公司任职,入职时间为2年职位是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月收入是人民币25000元。

2018年苏某以B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发放工资等理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等共计200万元。

劳动仲裁委裁决苏某与B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并支持了苏某部分赔偿请求。 B公司不服,将苏某和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B公司与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苏某的各项赔偿请求。

就因为企业给员工开具了一张《在职证明》,就遭到员工起诉索赔200万,这事听上去像天方夜潭不可思议,但是却真实地发生了,着实让人感到惊讶!


以案释法 案例2

徐某于2011年入职A公司,公司从2013年12月起为徐某购买社会保险。

2019年初,公司决定搬迁到相隔40多公里的另一地点办公,公司为徐某提供交通等补助。

但徐某最终决定不随迁,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并离职,公司未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徐某离职后,为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又回到公司填写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停保原因一栏勾选了“解除劳动合同(非自愿)”。

徐某请求公司配合在该表上盖章,公司行政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不了解盖章的法律含义”,就给其盖了章。

随后,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余元,获劳动仲裁委支持。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搬迁至外地,徐某系因不同意随迁而辞职,应当认定为双方就变更工作地点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且失业保险申请表上的停保原因为“非自愿”离职,上面盖有公司公章,该表合法有效,更印证了其徐某离职属于非自愿。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余元。

在现实中,经常会有正常辞职的员工要求企业开具非自愿离职的离职证明,用于去社保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反正失业保险金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拿的又不是企业的钱,做个顺水人情岂不是很好吗”,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企业往往就给开了非自愿离职证明,员工也顺利地领取到了失业保险待遇。

事实上,企业和员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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