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最怕的三个投诉方法(物业有问题应该找谁投诉)

2023-01-29 09:49:31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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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政府主管部门房管局物业科投诉物业公司服务不合格。 如果经物业公司确有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可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物业公司很少开具收费发票,可凭物业费、停车费的收据,拨打税务局投诉电话12366举报物业公司偷税漏税;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楼道乱放电动车、鞋架、垃圾,拍照录像留存证据,拨打消防局投入电话96119;

法条链接:《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



4 、追查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未经过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动用公共维修基金,或者制作虚假材料非法套取;

法条链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

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6 、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公开公共部位收益状况,比如外墙广告、电梯广告的收益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据为己有。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以上几个都是重锤,哪一个砸下来都够物业公司喝一壶。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物业确有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应积极收集证据,尽早向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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