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缴足出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01-18 16:58:09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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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后,认缴出资成为了大部分创业者的首选。 既不用掏钱,又能拿一个注册资本数额“唬人”的营业执照,对创业之路可谓利器。

但好像一旦公司有了债务,认缴出资的股东都是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这是真的吗,有没有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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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确

需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的《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并没有向公司提供现金或实物资产,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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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出台后

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分情况

2019年9月11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通过。 《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实际上是为《公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适用规定,即债权人请求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有前提条件的,如果在债权人起诉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那么就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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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认缴出资是一个利器,但也是一把双刃剑,用不好不仅无法实现创业初衷,还容易失去公司这道“防火墙”。 槐城律师建议您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规避相应风险:

(一)在注册公司时,尽量少使用市局提供的模板章程,像决策程序、决策范围等重要的条款一定要自己设计。

尤其是在出资期限部分,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合理长的出资期限,能够给创业初期争取到更大的腾挪空间。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接受,可以在使用模板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修订。

(二)在已经具备出资期限利益的前提下,避免做一些“傻事”。 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如果真做了这些“傻事”,法院一样会认定股东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既然认缴出资有“唬人”的成分,在审查对方资质时,就不能单纯看注册资本的表面数字了。

需要审查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审阅公司章程,公司季度报告等。

如果认缴期限过长或规定仅在公司清算时缴纳认购资本的,说明公司股东的信用预期较低,能否保持资本充足不确定,对能否按约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有所保留。

当然了,如果您能在公司设立时,找一个专业的律师,为您设计一下,那就有机会规避绝大多数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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