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哪些材料(2021年最新正式版离婚协议书)

2022-04-07 12:35:09 发布: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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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文件

民发〔2020〕116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登记的相关程序调整如下:

一是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而撤销业务的请求。

《民法典》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以胁迫手段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处不再受理因胁迫而提出的撤销婚姻申请,并废止《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胁迫婚姻”、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的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离婚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应用。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2)验收。婚姻登记员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离婚登记的一方遗失结婚证的,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份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结婚证遗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档案检索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无误后,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回执》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回执》(如有遗失,无需提供书面说明)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确认书》(存根联)一并存档。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复习。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期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冷静期届满之日),双方应持《婚姻登记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离婚登记通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5)注册(认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的规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一份,女一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双方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本文件与存档文件一致,变更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印章,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接缝处加盖此章,接缝处不填日期。当事人亲自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应当存档。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备案日期”长方形红印章,并填写日期。

三.离婚登记档案的归档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

备案材料应添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的全部材料(包括附件1、4、5)。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培训。将本通知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在婚姻登记相关网站和场所进行公开,让群众了解婚姻登记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最大限度地方便和造福人民群众。要狠抓教育培训,让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做好配套衔接。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废止、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工作,确保与本通知规定保持一致。需要对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将离婚登记的申请和撤回及时纳入信息系统,确保婚姻登记手续的有效衔接。

(3)加强风险防控。要做好分析研判工作,针对《通知》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采取应对措施,确保矛盾得到及时处理。要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将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情况向民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离婚登记申请

2.接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

3.离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6.离婚登记声明

7.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

8.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民政部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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