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多少钱判刑(男子3次偷割韭菜获利8元)

2023-01-05 00:56:26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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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近日,

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一男子将网络上风靡一时的

“偷菜”游戏搬到了现实中,

多次到别人的菜地里

盗取蔬菜并售卖,获利8元,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消息一出,

有网友不禁要问:

偷个菜仅获利8元都能被判刑?

这是为啥呢?

首先我们来听听

被害人唐某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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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发现的时候觉得就是割了点韭菜,都懒得报警。 但后来是真的忍无可忍了!这一两个月来,隔三差五就来地里偷菜,还换着品种偷。 我每天施肥浇水,辛辛苦苦种些菜,小偷却得寸进尺,只想着不劳而获!

在被害人报案后,

警方通过调取路边的公共视频

迅速抓获了被告人毛某。

最后,经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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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毛某三次来到被害人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

在实施盗窃后,其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这三次盗窃售卖共获利人民币8元。

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还到另一名被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点的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毛某的行为无疑是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典型案例。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只要被告人在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应当被认定为“多次盗窃”。 因此,即便是如本案中盗窃蔬菜类价值较小的财物,只要其盗窃次数达到追责标准,同样会面临刑事追责。

其实

在现实生活中

类似的案件不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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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偷菜28次?判!

广东清远市清新区一女子因贪图蝇头小利,盗窃蔬菜28次,最终不但事发赔偿,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2021年7月,清新法院对该起“偷菜”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被害人邓某经营的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蔬菜店买菜时,乘邓某不注意,多次在店内盗窃蔬菜,次数多达28次。 事发后,被害人邓某立即报警处理。 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邓某的损失共计8000元,被害人邓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

清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 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主动缴纳了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男子路边3次盗取菜肉被判刑

2019年2月7日、12日、26日,郑某先后3次从他人停放在街道边的电动车上偷走明虾、猪脚、西兰花、岩葱、猪腱子肉、前腿肉等食材,价值共计140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2019年7月,福建南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男子偷有机蔬菜200斤被判5个月

另据临安检察微信公众号于2021年3月的报道,杭州临安男子许某先后4次把别人家菜地里的有机蔬菜偷回家,还大张旗鼓送给邻居,最终许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别人家的菜不能偷

你以为的公共的东西

也是不能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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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偷绿化带的花,获刑1年9个月

去年,上海市陕西北路南京西路附近,原本种在马路两旁的几百株红色景观植物,竟然一夜间“集体失踪”。 路口的公共视频拍到了4名采花大盗。

据上海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许岚介绍,“主使人是一家绿化公司的法人,在本案中,他指使了另外4名嫌疑人至绿化带盗窃这些植物,因为他非常了解植物的品种和价格。 ”

原来,这种红色植物叫火焰南天竹,每株价值人民币近50元。 经查实,当晚,四名小工在幕后老板指使下,共盗窃火焰南天竹550株,共计价值两万六千余元。

许岚表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还振振有词,认为他们盗窃的是公共绿化,大家随便都可以拿,但其实公共绿化也属于国家财产,盗窃或者毁坏国家财产,达到一定数额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后,到案的四名被告人已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

在此

郑重提醒大家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有些事看上去是很小的事情,

但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坚决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莫伸手,伸手必!

来源:河南法制报综合灵川法院法治传播平台、网络

编辑: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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