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宣传)

2023-01-01 12:06:20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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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兴制造业、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带动、统筹推进、区域协同、重点突破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先进制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先进制造业促进协调推进、考核评价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明确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产业布局、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研发支持、应用鼓励、风险代偿机制,扶持基础零部件以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产品,推进产业基础再造。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基础数据库,定期发布产业基础领域技术攻关目录,对取得重大攻关突破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或者团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发展,推进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建立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联动的产业链链长制。 产业链链长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度,及时协调解决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鼓励重点产业链相关园区、具有生态主导力的龙头企业担任产业链链主,牵头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协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与产业链龙头企业招商引资挂钩机制,引导龙头企业吸引上下游企业来本省投资。 第七条 本省重点打造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中小航空发动机以及航空航天装备和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输变电装备等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推动石化、有色金属、汽车制造、冶炼压延加工、农业机械等传统优势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培育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生态环保、生物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未来以及新兴支柱产业集群。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集群区域布局,建立产业集群梯次培育体系,依托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主体建立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创新产业集群治理模式。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业园区发展先进制造业的规划引导,推动园区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 鼓励国家级园区与省级园区建立梯度布局、利益共享、资源互补、协同发展的共同体。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园区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并建立考核结果与省级专项支持挂钩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改革试验,建立以亩均税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主导产业发展、开放型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指标为核心内容的园区综合评价体系,创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培育指导计划,提供从技术孵化到企业、产业以及产业集群的全周期服务,加强企业梯度培育,推动建设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协同发展新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企业家的培养工作,制定先进制造业领域企业家培训计划,培养具有战略思维、资本运作、风险管控、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在本省落户或者设立分中心。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首套件基础零部件以及元器件等示范应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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