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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1 03:16:13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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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我国现行的审计收费标准存在缺陷,因此要对其进行改进。 有关部门可执行综合定价方法,即在考虑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规模、注册会计师的每小时收费率、被审计行业的内在风险等众多因素后,制定加权审计价格。 或者,也可根据行业性质、特点、复杂程度等区分因素,分行业制定审计收费标准。

(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有关监管部门应修改原有规定,完善审计费用的披露机制,增强审计收费的透明度。 首先,要实行审计费用披露的强制性、详细性以及集中性等三大原则,只有这三者相结合才能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披露的信息质量以及有效性。 其次,对审计费用具体披露的项目应当明确,同时对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等信息也应作出具体说明。 (三)建立信誉评级机制。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不同的信誉等级,规定各级别相应的业务范围,这样不仅可以分散事务所竞争的业务领域,减少参与竞争的事务所数量,还可以让被审计单位在选择事务所时进行综合评判,而不是以价格作为唯一标准。 对于高等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还可以给予政策上的鼓励,以此激励事务所和审计师对高信誉评级的追求。

(四)强化违规赔偿制度。 虽然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进行约束,如《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但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处罚较轻。 目前主要处罚形式也仅仅只是警告、暂停执业资格、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收入、罚款。 可以说,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风险几乎为零。 因此,有关立法机构应尽快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方面的相关法律,加大法律的惩罚力度,尤其是要有民事方面的惩罚。

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外学者所关注的“低价揽客”行为与我国审计行业中所出现的“削价”或“压价”竞争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但两者本质相同,都是事务所为争取市场资源而采取的低价竞争策略。 结合我国审计行业的发展历程,由于事务所数量不断增多、四大的垄断地位等因素造成的市场竞争激烈,以及我国审计市场上高质量的审计需求不高的影响,导致了低价竞争现象的存在。 这种低价竞争行为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进而降低审计报告的质量。 基于此,我国有关部门应建立审计收费标准、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信誉评级机制,以遏制我国审计市场中损害审计质量的低价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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