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科研机构学位与研究生工作规定

2022-12-31 18:06:36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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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航天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科研机构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培养目标:根据航天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科学技术专门人才。 基本要求是: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继承与发扬航天传统精神,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研究生毕业应达到的学术水平

(一)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硕士生)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博士生)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熟悉本专业主要的科学发展趋向;

5.掌握两门外国语,其中第一外国语要熟练掌握。

三、具有健康的体魄第三条 研究生的选拔,应广开才路,德、智、体全面衡量,优先照顾在职人员。 第四条 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 在培养过程中要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独具特色,总结经验,确保质量。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由部统一规划和领导。 实行部、院(局、基地)、所三级分工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招生第六条 研究生的年度招生计划,由院(局、基地)、直属所根据需要和培养条件提出,报部审定,经国家教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可招收相应专业的研究生。 无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不得招收研究生。 第八条 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可报考硕士生。 凡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可报考博士生。

在职人员要求报考研究生,必须工作成绩突出,学习努力,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九条 有计划地逐步开展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工作。 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应鼓励有培养前途的技术骨干报考在职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必须经过考试、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 硕士生考试科目一般为:公共基础课(政治理论、外语、数学)、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博士生的考试科目一般为: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加试或复试。 第十一条 各院(局、基地)、直属所可成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或招生领导小组,与有关导师一起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坚持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录取名单,报部审批。 第十二条 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要求新增招生专业,须经院、部审定,报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三章 培养第十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必须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到首位。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研究生的积极性,教育研究生树立远大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十四条 各科研机构应将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组织有导师在内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专业培养方案。 加强领导,经常督促检查,努力提高培养质量,切实保证培养计划的完成。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学习课程分为学位课(均为必修课)和非学位课(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都必须有教学大纲,明确规定学习的具体要求和必读的书目。 学位课为马列主义理论课、第一外国语、第二外国语(适用博士生)和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确定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应进行考试。 非学位课根据需要可列为考试或考查课目。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 研究生只有经过考试和考查,成绩及格,才能得到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满30-40学分才有参加论文答辩的资格。 一般按20授课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题目应紧密结合科研与预研任务,并注意论文题目难度要适中,研制周期不宜过长。 第十八条 硕士生每年学习时间一般为十个月,假期由导师与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根据不同培养阶段确定。 科研工作与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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