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找到西安市市物发
西安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市物发〔
2007
〕
291
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
[2007]4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现就我市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上,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
二、明确车库
(
车位
)
销售价格管理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
(
车位
)
价格由开发经营企业自主制定。 凡未列入公摊面积,未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
(
车位
)
,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出租;已列入公摊面积或费用已计入销售价格的车库
(
车位
)
,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按规定已将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
(
车位
)
,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对外销售或出租,其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三、规范商品房交易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接受委托,面向部分购房者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经购房人同意,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代理买卖费用、代办费用,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的房产测绘费用,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强行转嫁给购房人。
四、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陕价举发〔
2007
〕
98
号)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物发
[2005]196
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销售价格“一价清”的明码标价工作,在销售处醒目位置张贴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的价目表,自觉接受购房人的监督。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政策宣传和监督
各区县物价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及相关规定,深入宣传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合理定价,加强对开发经营企业制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工作。 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代收费用标准等各种违规行为,将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
六、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及车库(车位)销售价格管理规定,自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凡此前,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其销售价格及代收代缴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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