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令由哪个机关颁布(特赦令由哪个机关发布)

2022-12-21 12:58:50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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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一些特殊的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特赦的方式免除其刑事处罚,而特赦是比较严格的,需要,由相应的相关进行审核和批准,那么特赦由谁决定又由谁颁布?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特赦由什么人决定又由谁颁布

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特赦。 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提及的赦免,均指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赦。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可见,在我国特赦的“决定权”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特赦令的颁发由国家主席发布。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大类

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 大赦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全部罪犯,还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 这种赦免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 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的执行。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在于:

(1)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

(2)大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特赦通常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但特赦也有规定既赦其罪又赦其刑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属于后一种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这说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

(3)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特赦的罪犯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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