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咬小女孩(藏獒咬小女孩视频)

2022-12-12 20:24:40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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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家里的小女儿

在学校里品学兼优

却在上学路上

遭遇了恶犬撕咬...

今年9岁的玲玲

家住河北保定曲阳县崔古庄村

就读于崔古庄村小学三年级

这条是她上下学的必经之路

为了孩子的安全妈妈每天都会送孩子们一段路快到学校的时候返回

11月21日早上7点多妈妈照常送玲玲上学眼看学校门口就在前面妈妈便转身回家了

没想到悲剧发生两只恶犬突然蹿出来其中一只黑色的咬住玲玲的脖子她试图挣扎却无法摆脱发出撕心裂肺的哭声

经过的学生见此情景赶紧跑到学校求援听到消息的玲玲姐姐急忙赶来搬起石头投向恶犬企图吓走它们但没有成功

只好跑回家求助父母父母赶到后赶走恶犬将玲玲送往医院不幸的是她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事发后还能看到地上的血迹

村民们都为孩子感到难过

“孩子太可怜了,那两只大狗太可恨。 ”

“两只狗都是大型犬,应该是扑上去咬住了孩子的脖子,脖子几乎被咬断了,头部也有伤,太惨了。 ”

“其实玲玲母亲每天都送孩子们,看着孩子们快到学校门口的坡上才回家,当天就差一点,悲剧就发生了。 ”

据村民介绍

玲玲家到崔古庄村小学,如果走大路需要绕整个村子,如果走小路的话只有几百米的距离,需要穿过一片玉米地和树林。

在走小路过程中,需要下坡经过一片洼地,再上坡才能到达学校,而悲剧正发生在地势较低的洼地。

有目击者表示

玲玲被一条黑色恶犬咬伤后

被另一只黄色恶犬

向西拖拽了50米左右

而据知情人说

伤人的两只恶犬

是当地一村民

在家中喂养的两只牧羊犬

目前两只恶犬已被相关部门带走

女童家属与养犬者

双方正在进行协商

恶犬伤人甚至将人咬伤致死,狗主人该担何责?

11月26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谢振华律师告诉澎湃新闻,犬伤人致死事件一般是由管理措施不当引起,饲养人即使不知道犬只已脱离管理,实际上也属于没有尽充分的管理义务。 因此,不论饲养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振华说,若犬只饲养人已经做好充分管理措施,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犬只出逃并伤人,且饲养员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发现或发现后立即阻止后续危害情况的发生的,则不需负刑事责任。

他认为,在本事件中,涉事犬只在一般行人会出入的公共地区突然出现,犬只饲养者显然未尽到对犬只合理的看管义务。 而且犬只直接咬向行人,极大可能是没有给犬只配备头套的。 因此,此事件中的犬只饲养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犬只饲养者一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有期徒刑7年。

谢律师提到,如果是犬只饲养者在未提供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烈性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后致人受伤,是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谢律师表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犬只饲养者还应以受害方遭受的损失来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条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民事责任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狗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受害人挑逗、刺激狗时将狗激怒),则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饲养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但该举证责任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 根据现有报道,此事中受害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减轻责任。 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比如藏獒等,不管由于什么原因致人损害,饲养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邢鑫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之前已有狗主人因为狗咬人致死被判刑案例。

2014年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5月27日6时许,周某因管理不善,导致其饲养在苗圃内的两只杜高犬逃脱,并将在附近晨练的陈某国咬伤,导致其失血过量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在未对空置房门和围墙进行修缮和加固,且未安排人员看守的情况下,主观上轻信将二只杜高犬分别关养在空置房和简易犬舍内即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其所饲养的二只杜高犬窜出将被害人反复撕咬致其受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这位天降不幸的谢先生

伤得有多重

回顾这两起事故

当事人陷入各自的困境

而且责任认定也很难!

像后面那起电瓶车因狗倒地的事故,成都市交警三分局,却没有认定此事故为交通事故,理由是“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 ”因此工伤认定也就卡住了。

对于这两件悲剧

网友纷纷表示

主人牵狗绳能有多难?

在这两起事件中

须承担责任的

无疑都是养狗人一方

但即使付出金钱的代价

也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

事故层出不穷

悲剧仍在上演

如何约束养狗人的行为?

能不能监督?

有没有惩戒措施?

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解决之前

请所有狗主人遛狗牵绳!

对自己、他人、狗负责!

来源:澎湃新闻、看看新闻、燕赵都市报、红星新闻、东方网

沈阳日报社新媒体中心编辑:高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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