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文峻法

2022-12-12 09:17:52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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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陈世和著作《中国变法历史风云录》,作者授权读史网络首发李悝变法的良苦用心,在于立法明威,事断于法。 虽然李悝变法产生的《法经》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刑事法典。 但以刑代法,使公法遮蔽私法,刑法覆盖民法,公权网罗私权,千百年来,相演成风,即法即刑,诸法合体,流布广远,渗入华夏,影响后世。 冷然回眸,溯及李悝,举此喻世,古事今情,检点形迹,安能不身后负谤?一部中国法制史,最为精彩的部分当是中国的变法史。 写李悝变法,就是在写中国变法史的开篇,因为,中国的变法以制定成文法为标志,肇始于李悝的刑事法典——《法经》。 历史上因循守旧的君王、大臣比比皆是,其默默无闻的主要因素,便是在守旧保守的历史链条上鲜有作为。 人们很难回忆起恪守祖宗之法的孝顺君王和保守大臣的一成不变。 本来,先秦各国忙于征战,混沌的战争状况带来无序的法,无序的法等于无法,无法的国度人们却也相当的自由,以至战乱兵祸时“盗贼”四起……李悝从捕囚“盗贼”入手,制定的《法经》六篇为中国成文法之开端,形成一个巨大的历史切片。 以此为据,刑即法,刑即律,刑律无处不在。 “不要说触犯统治者的利益会招罪,甚至在统治者看不顺眼时,也会稀里糊涂地致罪”。 李悝之前及“战国前的那一点点自由,成了中国人怎么也回忆不起的历史。 仿佛自古以来,中国人一直就是如此没有自由的。 ”无论如何,说中国变法的历史,不得不说李悝。 李悝变法的成就在魏国,那时,魏国的日子不好过。 韩、赵、魏三家分晋后,魏国所得的领土“三河”之地,土壤肥沃,良田众多,人口密集,六畜兴旺,应为中原最为富庶的地方。 然而,让魏国宗主魏斯头痛的是,魏国所辖的“三河”地区,其中“河东”在今山西黄河以东;“河内”在今河南黄河以北;“河南”在今河南黄河以南。 这些地区并未能连成一个管辖的整体,分处于各国之间,犬牙交错。 而西面近邻秦国,又对魏国富庶的“三河”地区虎视眈眈,对“三河”粮仓,垂涎欲滴。 双方开战后,魏国因国土面积无战略纵深,因此,在军事上稍有不慎,便将陷入万劫不复之境地。 魏王斯对此焦头烂额。 可是,魏国的宿敌秦国也不能高枕无忧,对于人才济济的魏国,秦国也并非胜算在握……公元前425年,一天,一支秦国的军队逼近魏国的辖地——上郡。 谁知,对方早有防备,偷袭不成,秦军便采取强攻。 很快秦军发现魏国守军的弓箭非比寻常,又长又尖的箭矢如箭雨般倾泻狂扫,大队的秦军瞬间倒地一片,一时,秦军兵败如山倒,慌忙败退。 此时,魏军阵列中升起猎猎的战旗,斗大的“李”字赫然醒目,战阵中跃马而出的统帅——李悝闪亮登场了。 原来,作为上郡太守的李悝,上任后勤勉尽职,他一方面奖励农桑,大抓农业生产,提高粮食产量;另一方面却强化军队将士的射箭技术。 李悝为了提高将士的射术,竟用射箭比赛的方式来判定官司,“中之者胜,不中之者负。 ”以此激励上郡将士苦练箭术。 由此,神射手之多数不胜数。 那偷袭上郡的秦军不明就里,不知彼知已,强攻上郡,焉能不吃大亏!李悝镇守上郡战功卓著,从此声名鹊起。 魏王拜李悝为相。 李悝走马上任,他以一已之力,扶住了魏国在开国之后立足未稳的摇摆,他把魏国推进金牛古道,走所谓富国强兵、以律治民的路径。 李悝的到来,在魏国僵固的传统意识中锲入一根变法的楔子,使魏国禁锢守成的传统被剧烈的变力强行撕开。 他让魏王明白,这千古膏膄之地,无须围城防守。 天地有道,在于农耕。 只有粮足才能国富,只有国富才能强兵御敌,五谷丰登、依律治国可以消解一成不变的官僚治理及虚假的人君之表。 李悝认为,“人无远虑必有近忧”,通过变法的长久之计,可以破除没有战略纵深的恐惧。 李悝的变法从农业入手。 李悝的观察极为细致,他发现方圆百里的土地,因“三河”地区多属平原,除去村落、山丘外,应有六百万亩可耕之地。 “如果精耕细作,每亩可增产粮食三斗,反之则减产三斗。 总计差额有一百八十万石。 ……一百八十万石可供十万人一年的口粮。 要想民富国强,不用偷也不用抢,把自己脚下的地种好就行了。 ”于是,李悝开始制订“尽地力之教”的三策:其一、引导农民同时播种多样的农作物,避免单一的品种遭遇天灾而没有其他作物予以弥补;其二、命令各级官吏巡视监督,务使农民抓紧耕种,及时收割,防灾防盗;其三、要求农民扩大副业,蔬菜瓜果一应俱全。 李悝的农业改革,即农业之法令一旦下达,他便命各级官员积极督促施行,不得懈怠。 在今天看来,上述农业改革的法令乃小菜一碟。 但在战国时期,各国征战正酣,各路诸侯为了延揽人才,正忙于分土许爵。 因而,无暇顾及土地之上的农人。 本来,农人耕种收割,自耕自作,自古有之,何须官员劳神?然李悝的介入,为国家事无巨细地管理百姓,开启了政治无孔不入的先例。 从茹毛饮血时代一路走来的人们,从狩猎到农耕,如无国王,丰收时可以载歌载舞,其乐自得;灾旱时,邻里乡亲还可以互助救济。 但国王、诸侯的出现,他们跑马占地,把国窃为己有。 于是,在这块土地上祖祖辈辈生成的农人就糊里糊涂地成为魏氏、赵氏、秦氏的臣民。 君臣一体,便孕育出“多磕头、少说话”的国民性格。 李悝颁布的农业法令,连农人住宅、田基的边角都要求种植桑、果、瓜、菜。 李悝法令如此“面面俱到”,让大小官员们尝到权力无边的滋味,更不用说一国之君的魏王,在享受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快感的同时,别提有多惬意!于是,农人们在获得官员的督促与指导的所谓“帮助”后,他们离自己祖辈的自由就越来越远了。 国王的信息与法令是那样的强烈,使小民们在专制的阳光暴晒下,头晕脑胀,把思考防线拱手相让于君王。 从此,君王的统治天经地义。 君王收农人们的税,征农人们的儿子为战士,美其名曰:保卫国家。 实际上,与其说是保卫国家与农人的田土,不如说保卫君王的宫殿。 因为,任何一位入侵者,除了因征战因素暂时破坏外,他们为何要毁坏农人们的庄稼破坏农人们的家园呢?这些农人不都是入侵者的臣民吗?庄稼中的收成不都是入侵者的税收吗?可见,入侵者与先入者的统治,都是一家一姓,一党一派的利益。 其实,国家也好,江山也罢,你打不打,它就在那里,原本就是老百姓的,只不过,江山被“打”下来了,就变成私有的了。 至于姓魏还是姓秦,与老百姓无关。 可国王和他的御用文人偏偏要说有关,因此,收税征兵,理直气壮地成了统治者的私权或称为国家的权力。 这种权力的强力行使,用君王的御笔朱批,成为刀锯鼎镬的法之利器。 史书记载李悝变法在农业上的成果颇丰,但语焉不详,只说五谷丰收。 据此可以合理地推测,魏国在相国李悝变法治理下税收丰厚。 不过,魏国的国王可能也太抠门了,既然粮食丰收,税收颇丰,为何不让利于民呢?而要发生“盗贼四起”?俗话说“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在丰收年起盗心,应是国王的心太黑,收税太多的缘故吧。 是否有“盗贼”?是否有真正的“盗贼”并不重要,专制的统治者需要有假想敌。 李悝胸有成竹,他缓缓推出的是自己编撰的《法经》,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也是第一部杂糅实体(盗篇、贼篇)与程序(捕篇、囚篇)的刑事法典。 李悝制订的这部《法经》六篇,从打击“盗贼”入手,强调对社会治安的重视以及对国家统治的维护。 李悝《法经》首开中国法制史上成文法之的先河,沈家本在《刑法考》中说“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沈氏认为,李悝《法经》六篇集各国刑法之大成,而为一家之言,实为秦法之根源。 梁启超的评价较之沈氏详细,梁氏评论说:“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 ”梁氏认为,李悝在我国法制史上的位置,其关系之最大者有二:一曰之后以成文法之基础,我国现行之律,继受明律,明律继受宋律,宋受唐律,唐律继受魏晋律,魏晋律继受汉律,汉律继受秦律,而秦律即李悝之原文也。 然则二千年间之法律,无不以李悝所制定者为蓝本。 不过因缘时代之需要,而有所损益云尔。 《法经》六篇虽亡,实则展转间接,散存于今之《大清律例》者,尚不知凡几。 但熟为原文不可识别耳。 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的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 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惯习法之大成。 悝之《法经》,既撰次诸国法而成。 然则前所列举之七种法,与夫不见于传记之他种成文法,乃至各国未著竹帛之惯习法,当莫不为《法经》所网罗。 盖《法经》者,集局部法以为一般法者也。 我国法律之统一,自《法经》始,我国之有《法经》,犹法兰西之有《拿破仑法典》。 故诸国法今虽无一遗存,然以其为法经之渊源,则东鳞西爪,藉《法经》之介绍,间接以散见于现行法律中者,殆非绝无矣。 梁启超对李悝《法经》评价之高,可能也与他自己倾心维新变法的大业有关。 观览青史,历代变法者,无论体制内抑或体制外,在法制问题上,起码在形式上亦有一脉相承的感同身受,对于梁氏而言,道义感与同情心俱在。 于李悝而言,即令思想性和人文精神的阙如,也能给后世预留一个想象的空间。 李悝其人,生于公元前455年,卒于公元前395年。 他于公元前407年制定了魏国《法经》。 《法经》已经失传,但因以后商鞅入秦变法,在秦国以李悝《法经》为范本,改法为律,将李悝《法经》六篇移植为《秦律》六篇,故《秦律》视为李悝《法经》原本,从中可窥知《法经》六篇的内容。 李悝《法经》共有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见《唐律疏义·进律疏表》)所谓盗,窃人货物,取非其物者,谓之盗。 所谓贼,无变斩击,杀人害良者,谓之贼。 所谓囚、捕,即劾捕,网囚。 用现代语概括之即逮捕羁押也。 所谓具杂,是将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轻微违法者予以重处的规定。 所谓具,则具其加减矣。 对于《法经》的内容,还可从后世的学者论述中有些许的了解。 西汉桓谭在《新论》中说:“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 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 杀二人及其母氏。 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 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 其杂律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耳或(割左耳);夫有二妻则诛。 妻有外夫则宫。 曰淫禁。 盗符者诛,籍其家。 盗玺者诛。 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 越城一人则诛。 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 博戏罚金三市,太子博戏则笞,笞不止则特笞,不止而更立,曰嬉禁。 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 丞相受金,左右伏诛。 犀首以下受金则诛。 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 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 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武侯以下守为法矣。 ”由此看,《法经》、《秦律》之严酷,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者的处置如此之重,堪称严刑峻法。 《法经》的历史意义与立法的特色,见诸文字的不多,在传统有限的评论文章中,受所谓“阶级”观点之限,对李悝的评述无非是指《法经》的锋芒所向,重点打击的是“盗贼”,而这些所谓的“盗 贼”,大抵都是受剥削受压迫的农民。 我对这种看上去有些过时的“阶级斗争”的观点却有新的解读。 我认为,魏王、李悝打击的重点在“盗贼”,李悝将“盗贼”列为中国第一部成文法的首位,影响后世,使以后的朝代大多效法。 实际上,仔细琢磨,所谓“盗贼”,就是反抗者,真正的小偷怎能让统治者看上眼?甚至被抬高到位列刑法第一篇的首位!在《法经》与《秦律》中,所谓的盗贼,原来是盗玉玺者,议论国家大事的人。 “盗玺者诛。 议国法令者诛。 ”可见,刑法打击的重点仍然是对统治者最看重的国家权力的标志——玺,怪不得“文革”造反派要去夺公章!在这里,李悝打击的重点除诛杀盗窃玉玺者(实际是泛指谋反者)外,另一重点便是“议国法令者诛”。 这种“议论”,与“盗贼”有何相关?但国家已经是魏王所有,法令既出,这是国王的王事也是私事,岂能让小民议论?小民议论国事,就是逾越自己的思想必须被禁锢的边界,去偷窃国家的“思想”,在统治者看来,小民们甚至知识分子们议论国王的法令,言论的自由与言语的不恭比“盗贼”还要可怕,因而必杀之!这就是国王将国窃去,特别害怕真正的主人——老百姓议论,故采取严刑峻法对付。 专制者的这一招还真的见效,农人们因生活与生产方式较为固定,比之游牧民族、渔业民族的动态性生产方式静态得多,为了“老婆孩子热坑头”与“三分自留地”,农耕民族历来顺受,温顺可欺。 这样,历代的专制者便大行李悝之道,特别是商鞅将李悝之法推向极致后,后世的专制者便承袭有术,甚至很多朝代,都以捕囚“盗贼”为名,将之作为维系专制国家的刑律之部首,扩大打击老百姓的不满,这种传承代代相因,李悝、商鞅之法沿袭下来,即使改朝换代,由秦变为刘汉,再由曹魏改由司马,至隋杨、李唐、赵宋、朱明乃至爱新觉罗氏,都将对“国家”统治有所威胁的人称为“贼”,如“闯贼”、“洪贼”等等,反映在刑律上即与李悝《法经》“盗玺者诛。 议国法令者诛”相同。 各朝各代的刑律大多都将这些所谓的“贼”列为刑罚惩处的首要目标,对其给予最严厉的打击。 当代的刑律虽然更换名词,将“贼”作狭义定义,但对“大贼”即危害统治的反抗者仍保持高度的警惕,将此类所谓危害或威胁甚至可能威胁统治的行为,直接载入刑法分则,并列为首章,予以重点打击。 当然已经改变政权形式的民主国家,并不害怕谁“窃”走国家。 如《德国刑法典》就改变这一编写顺序,它将侵略的战争罪行,违反宪政的罪名编入刑法分则的首章,而将危害国家统治的罪名列为刑法分则的第二章:《法国刑法典》的民主化倾向更是一步到位,它让反人类罪、侵犯人身罪位列刑法分则之首,而危害国家利益罪则排名靠后。 诚然,现代刑法的立法技术与法律术语的丰富多变,也为借鉴李悝、商鞅等先秦法家思想提供了方便和条件,如在罪名的定义上,便将古代之“贼”即反抗者推衍至“杀人伤害”(《法经》定贼为斩杀者)、“黑社会组织”、“寻衅滋事”的口袋罪之中;对于“言论之罪”,则将李悝“议国法令者诛”的严酷法令,改为“煽”或“颠”一类的贬词罪名,予以惩处。 实际上,“寻衅滋事”也好,“伤害斗殴”也罢,抑或是“煽”或“颠”,在统治者看来,统统都是“贼”。 《法经》的另一大特点便是以律代法,使公法遮蔽私法,让公权网罗私权,开启了政治干预小民的私生活以及农业生产的先例。 从《秦律》透视《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很多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关系与民事行为,均被刑罚处置。 如翻墙越城的人,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最多拘留十五日就够严厉了,甚至在很多地方很多时候也仅仅只是一种民事行为,多数情况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调整。 有时翻墙越城者连损害后果都没有,就民法意义而言,损害赔偿都谈不上,在李悝《法经》中却遭受死刑这样最为严酷的杀戮;又如赌博戏事,大多属民间的游乐与娱乐活动,只要不是以营利为常业,多属教育范畴,应通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但在《法经》中却被刑罚严厉重处;再如遗拾物问题,本可通过民事法律规范或“礼”制予以调整,但在《法经》内却毫不留情地动用残酷的肉刑对待;为了抑制流通,控制小民的生活,竟不准旅行,不准民间交往,亲友之间的来往受到严格管治,“群相居一日不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 可见民间亲友多人在一起交往相居,三日以上则予诛杀,这种动辄运用刑律处罚小民的形式,实际就是威摄主义刑法的先声,用公权网罗私权,用刑罚覆盖诸法的严厉管治,带来很恶劣的范式效果,使后世的专制统治者纷纷效法。 这种残酷镇压百姓的统治方式,其危害性还不仅仅在于它的残忍性,而在于它的恐惧与管治的无孔不入。 这种恐惧,千百年来,渗入华夏,让后世的专制统治者乐此不疲地追逐效法。 久而久之,使中国人——上至达官显贵,下至平民百姓,都误以为法律就是刑律,刑律就是死刑、游街、示众、刑讯、烤打、纠问、搜家、关押。 而从古至今,统治者也乐于这样的理解与宣传。 因此,发轫于李悝的中国第一部成文刑事法典——《法经》,及以《唐律》为表征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因另僻路径而山头独立。 自成系统的中华法系,从先秦李悝至清末沈家本,其一以贯通的脉络便是诸法合体,以刑代法,用刑法覆盖诸法,用公权网罗私权,用刑罚造成恐惧,据此以维系万世一系的专制统治。 从这个意义上看,制定成文的刑法典只是早晚的事,李悝之法虽有奖励农桑之功效,但禁锢思想诛杀言论自由成之于文,酿成酷严而恶劣的范式效应,首推李悝。 以此盖棺,李悝负谤并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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