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_读书笔记_4000字

2022-12-10 00:44:54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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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_读书笔记4000字

再读《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不仅在美国,也在国际社会被广泛确立为协商组织会议的通用议事规则及其他专属议事规则的蓝本。 自1876年首次出版以来,已经罗伯特家族修订至最新的第11版,成为最具有生命力和鲜活性的规范类著作之一。

罗伯特议事规则核心的概念是动议。 动议即会议组织成员建议采取某项行动的正式提议。 规则将动议归为主动议、附属动议、偶发动议、优先动议和再议动议五种类别,各种类别下包括搁置、申诉、休会、重提等技术性动议,以及反映处理议题主张的实质性主动议。 罗伯特议事规则一个突出的创新之处,在于为每个具体动议设置了“八个标准描述特征”,分别为:优先级——可以优先于哪些议题提出,必须让先于哪些议题的提出;相互应用关系——可应用于哪些议题上,可接受哪些议题的应用;可否打断发言——在其他成员发言过程中能否申请发言权或直接发言;是否要求附议——不经附议情况下应否得到会议处理;可否辩论——会议成员能不能就动议展开辩论;可否修改——动议提交会议后,是否接受修正案;表决额度——动议得到会议通过的最低票数比例;可否重提——动议被不完全处理后,能否重新提交会议审议。 动议的“八个标准描述特征”视为动议的属性,使主动议接受会议审议时,作为处理手段及应对特殊事务的其他动议之间不至于相互冲突,或陷入封闭循环和无意义的无限延伸;从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动议之间虽然有优先级和相互应用关系问题,但仍然能够在时间流和资源流上呈线性推进,满足一时一件的原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下的动议处理,分为六个环节、两个阶段。 “六个环节”为:①提出动议;②附议;③主持人宣布议题;④辩论;⑤主持人提请会议表决;⑥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其中,前三个环节合称“提交会议”,后三个环节合称“会议考虑”。 动议的整个处理过程与计算机进程的五态模型有类似之处。 某会议成员取得发言权,提出一个具体的主动议,可视为进程开始创建,得到附议后进程创建成功。 主持人宣读动议,使之成为当前待决动议,可视为进程就绪。 此时若无其他成员提出更高优先级的动议,则前述动议成为当前直接待决动议,展开辩论后进行表决;否则,优先级更高且能应用其上的动议成为当前直接先决动议先行处理。 会议辩论和表决的过程可视为进程运行。 原动议因让先于其他动议未能成为直接待决动议,如接受了修正案等,或在处理过程中被暂停、改期等,可视为进程阻塞。 主持人在计票结束后公布表决结果,使动议得到完整处理,可视为进程结束。 此时,可以开启新的进程,即下一个主动议。 需要注意的是,动议不能像进程那样并发执行,但可以像进程那样创建子进程——将动议委托给委员会处理。

在会议活动中,以动议为议事的基本单元,一切议事行为围绕动议展开。 动议的处理既是会议的中心,又是会议的内在形式。 因此,换个角度还可以说,在遵循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会议上,事务是中心,人只是为事服务的资源,会上与会下分别扮演的是处理器与执行者的角色。 其中反映出来的理念,对国内普遍的会议环境尤其具有思考和借鉴价值。

罗伯特议事规则不是“道法天然”,而是“万法归一”“万法有源”。 罗伯特议事规则中备受推崇的许多议事原则和方法,从13世纪起就开始在英国议会当中逐渐出现。 例如,1258年,议会成员始得平等辩论权;1311年,平民议员始得升为正式议员,与贵州议员享有同等权利;1340年,议会开始限制辩论时间;1581年,确立一时一件原则;1592年,确定正反双方轮流发言;1604年,议会中开始禁止人身攻击;1610年,规定辩论必须围绕当前议题;1640年,可以拆分议题。 到1689年,随着历史上第一本正式的议事规则著作《议会》的问世,这些规则才系统成文。 美国建国后,托马斯·杰斐逊编辑出版的《议会规则手册》以及随后参众两院基于该手册各自制定的议事规则,都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前身。 但这些都毫不掩盖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光芒,因为它在继承和固化了之前英美两国议会议事原则优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独特创见,并且一直紧跟现实需要进行完善,最新版本当中甚至已经出现了电子会议的内容。 它把握西方议事规则当中最核心的原则和最有效的经验,针对会议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在思维理念和具体技术细节上持续改进,兼具了作为规范所必需的相对稳定和动态开放的特点。 罗伯特议事规则今天的样子,就是在一个良好的、坚实的基础上,对会议中的bug及时打补丁,对会议规则系统定期安装升级包的结果。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秩序与效率的平衡。 罗伯特准将设计议事规则的动因,源于一次失败的会议组织经历。 由是,他意识到规则对秩序与效率的影响。 罗伯特议事规则首先为会议秩序提供保证,这从会议成员发言之前要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动议必须通过主持人向会议提交、辩论发言交替进行且限时限次等方方面面都可以看出。 但是,规则并不极端僵化,同样追求会议效率。 例如,修正案至多只能有两级,经会议表决通过可在动议上应用“暂缓规则”使某些规则暂时失去约束效力,可提出“立即表决”动议以避免辩论,可采用默认一致原则缩短表决时间,可采取“快速处理列表”批量处理常规事务,等等,都是为效率而生。 以为西方人对待规则问题刻板到无以复加的想法,恐怕失之于新二元对立。 西方人只是更善于使用规则,真正需要我们学习的地方是把规避和打破规则的时机、条件、方法仍然纳入规范的规则体系。

罗伯特议事规则关注利弊超过关注是非。 这一点仅从其辩论原则中即可窥见。 罗伯特议事规则规定,辩论双方只能围绕动议本身的利弊分析举证,并未提及动议本身的正当性问题,更不允许对动议的提出动机进行质疑。 这与西方对利益的一贯追求相符。 在普遍的价值体系和特定的文化形态中,追求利益也属正大光明,并无丝毫不妥。 不妥的是西学西进过程中的迷信,以及借贩卖迷信对觊觎私利的掩饰。 罗伯特议事规则体现出的正义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更关心的是结果的法定效力。 程序正义将结果上不可预知的风险,从过程中加以排除或给予正当性。 正如罗尔斯认为,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罗伯特议事规则契合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政治理论,反映了权利的让渡问题。 在适用该规则的会议中,全体成员为达成通过公平议事取得共识的目的,把自身固有权利的一部分,让渡给会议组织,同时对会议组织主持者的权利进行严格约束。 这种类型会议的实质是权利的平衡、妥协的艺术和可操作的民主。 在罗伯特议事规则框架下,会议以多数票通过表决、充分听取正反两方辩论、计算和公布少数票、限定最低法定人数、调查处罚成员、申诉等形式,尽可能地兼顾了多数方权利、少数方权利、缺席方权利、会议组织权利和成员个体权利。 规则使会议既能汇聚成员个体的智慧与力量,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成员个体的自由与民主。

民主的生存什么时候都离不开权力的让步。 孙中山先生以议学为教国民行民权第一步之方法,在《民权初步》中引入罗伯特议事规则,建立了议院,然而共和却昙花一现。 电影《建党伟业》中有一个片断说明了“枪杆子”对“嘴皮子”的强势,张勋带兵闯入民国临时参议院,面对林森质问不屑地答道“什么TMD圣地啊,都是一帮穷酸文人”“咱不但要关闭这个只会叽叽喳喳的破屋子,就连这个乱七八糟的破民国,咱也要一并关掉”。 历来,强大的中央集权在无内忧外患的情况下都不曾轻易地主动让位于民主。 令人稍感乐观的是,文化力量已逐步抬头,政治文明亦逐渐进步。 随着开眼看世界日久成习惯,适应了最初突如其来的万丈光芒后,国民也有望回归正常心态,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意识。

罗伯特议事规则有其独特的语言特征。 像其他专业性著作一样,罗伯特议事规则中译本不够亲民。 其语言表述,一是长句较多,特别是充斥着大量的复合句;二是概念陌生,如一般长效规则、特别议事规则等,在生活中很少接触;三是结构复杂,章节之间有时并不贯通。 主要因为:首先,罗伯特议事规则作为一本规则手册必须行文严谨,就像汽车用户手册只是载明各部件功用,而不教人怎么开车一样;其次,许多概念为西方议会制度所特有,在国内会议实务中并不存在,需要置于特殊语境下理解,如“创建空格”是指在会议中建立可供选择填入的空白选项;再次,所有译著其实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忠于原作就难理解、便于理解就脱离原作的困境。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一套精巧的规则体系。 在这里,精巧仅就其内部的逻辑关联和制衡关系而言。 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各动议和规则子项之间的啮合,就像机械钟的齿轮系。 但是,对于哪怕一部走时最不精确的机械钟,也不能否认其构造的精巧。 罗伯特议事规则只是规则,它被按照某种思想、政治理念和文化传统设计,只对运行负责,不对结果负责。

Ps.罗伯特议事规则应用于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效果会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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