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

2022-12-09 00:09:01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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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是关于公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规定。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孟金龙 律师普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民商事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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