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徽安庆市政府负责人不出庭应诉起诉人不参与庭审

2022-12-05 01:20:11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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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皖08行初75号裁定书,本案指令安庆市中院继续审理,安庆市政府雇凶实施惨无人道打击报复致伤残一案,案号(2019)皖行终663号。

  2019年9月17日,安庆市中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篡改了(2019)皖行终663号裁定书的指令。 案号为(2019)皖08行初110号。

  在举报声中,2019年12月9日,安庆市中院开庭审理(2019)皖08行初110号案。 因被告安庆市政府出庭应诉的人不是负责人,委托出庭应诉的人也不是与其相应的工作人员,是安庆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与主审法官产生争议。 主审法官,一边呼叫法警、敲法槌,一边诱导起诉人申请回避的操纵下而休庭。

  2019年12月31日,安庆市中院相关部门告知,12月11日,本案主审法官行政庭庭长程艮苗作出:本案不适和安庆市中院审理,报安徽省高院转移外地同级法院管辖。

  对此,2019年12月18日,安庆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给以答复:请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12月31日,安庆市中级法院监察室负责人岳兵对法律的途经给以答复:市纪委监察室。

  2020年1月14日,安庆市纪委来访接待室给以口头答复:已交相关部门,三至六个月给结果。 安徽省高级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给以答复:该信件正在处理中。 以上种种表明,人为拖延时间。

  对此,起诉人的态度是,无论拖延多久,无论转移到哪里管辖,被告安庆市政府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依法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起诉人不参与庭审。

  理由: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相应”一词的解释:彼此相当)。 本案起诉人:安徽安庆市民王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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