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梅花烙》和《宫琐连城》的相关法院结论,分享给影视从业者们:

2022-12-05 00:11:09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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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梅花烙》和《宫琐连城》的相关法院结论,科普分享给影视从业者们:

  本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

  《梅花烙》的关系;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宫锁连城》

  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五、《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

  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以下分别进行论述。

  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1、原告ᨀ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是否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剧本

  剧本是电视剧拍摄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摄内容。 实践中,虽电视剧拍

  摄过程中可能对剧本进行适当调整,也不乏剧本与电视剧内容高度一致的情形。 打印装订成册

  的剧本实物是剧本内容的物理裁体,剧本物理载体这一实体形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剧本内容的

  变化。 在本案中,原告陈喆ᨀ交的剧本《梅花烙》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

  且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结合原告小说《梅花烙》“创

  作后记”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记裁,原告ᨀ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本院

  予以认可。

  2、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ᨀ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

  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可见,以署名情况认定作者身份仅为作品创作关系的初步推定证明,而作为相反证明

  的依据则有多种方式。 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林

  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

  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也已

  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 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五被告均认为,林久愉在剧本《梅花烙》的创作过程中执行了相关整理工作,林久愉

  应基于其整理工作享有剧本《梅花烙》的作者身份,并享有剧本著作权;剧本《梅花烙》至少

  为林久愉与原告的合作作品,林久愉应享有该剧本的合作作者身份,与原告共同享有剧本《梅

  花烙》的著作权。 就这一问题,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是指,对一些散乱作品或者

  材料进行删节、组合、编排,经过加工、梳理使其具有可欣赏性,强调的是整理需融入行为人

  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并最终以其独创贡献造就了作品的形成;就合作作品而言,合作作者须为

  参与了作品创作的主体,需要对作品创作付出创造性智慧劳动。 执笔者是否属于作品的创作者,

  应以执笔者是否在这一过程中ᨀ供了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加以确认。 如作品的具体故事、情

  节等均由他人创作并以口述表达,执笔者仅以辅助记录的方式将相关口述转换为文字形式加以

  记裁,那么,这种执笔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者。

  在本案中,林久愉报据原告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

  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故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

  烙》作者。 因此,本院认定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陈喆。

  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关于小说《梅花烙》是否与剧本《梅花烙》构成同一作品从而不具有独立的著作权的

  问题,原告陈喆主张小说《梅花烙》是在剧本《梅花烙》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

  本院认为,该问题取决于小说《梅花烙》是否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

  创性。 独创性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产生,融入了作者的原创智慧。 独创性在概念上强调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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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完成及创作性。 独立完成,即作品由作者通过独立思考、创作产生,而不是单纯模仿、抄袭

  他人作品;创作性,强调作品应融入作者的创作个性,即作者个人所特有的创作表达。 因此,

  在著作权法保护的维度上,独创性,强调作品系作者个人,而非他人的独创智慧成果。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小说《梅花烙》中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剧本《梅花烙》存在高

  度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故小说《梅花烙》应为

  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鉴于小说《梅花烙》的署名为原告陈喆,故本

  院认定小说《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陈喆。

  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

  情感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 著作权法保

  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

  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是唯一的形式时,则不受

  著作权法的保护。

  小说、剧本等文学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作品的表达

  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

  系、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

  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文学作品的创作,以特定的人物关系设置为基础,搭配与人物融合的情节安排,基于

  特定的逻辑连贯、编排而成作品故事发展的整体,并最终形成作品的全貌。 人物设置和人物关

  系是文学作品展现人物冲突、推动情节发展的主要元素。 但孤立的人物特征(身份、相貌、性

  格、爱好、技能等),或者概括性的人物关系(亲属关系、情侣关系、朋友关系等),更倾向

  属于公知素材,不能因存在在先使用而造成创作垄断的效果。 然而,一部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

  品,通常以故事情节与人物的交互作用来呈现个性化的、具体的人物关系,人物关系基于特定

  情节的发展产生独创性的表现效果,此时特定作品中的这种特定人物关系就将基于作者的独创

  设计脱离公知素材的维度,而具有独创性并纳入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保护范畴。 特别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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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构的作品中,作者具有较大的自由创作空间与创作方向,通过᧿写,塑造鲜明的人物形象,

  并通过人物关系的发展推动故事情节、展现戏剧矛盾冲突与人物命运。

  情节是文学作品的基础表达,受众欣赏和评判文学作品的创作内容,也以对情节的捕

  获为直观路径。 基于特定的素材选择、事件设计、人物安排,以特定的因果关系及逻辑关联搭

  建具体故事情节的工作融入了作者独创智慧,对精彩情节的锻造,是作者创作优秀文学作品的

  基础前ᨀ,是作品为人津津乐道的重要因素,是经典作品长久流传的创作基石,甚至可称文学

  作品创作的灵魂。 因此,对文学作品情节给予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就文学作品而言,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可归于公知领域的情节及素材,如果仅

  仅就单一情一节及素材进行独立比对,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及素材的创编做

  整体对比,则更有利于发现两部作品在创作结构上的相似性。 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单一情节本

  身即使不具有足够的独创性,但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却可以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

  为完整的个性化创作表达,并赋予作品整体的独创性。 作品情节选择及结构上的巧炒安排和情

  节展开的推演设计,反映着作者的个性化的判断和取舍,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思维成果。 基于

  相同的情节没计,配合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 特定

  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可以赋予特定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 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

  作品基于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配搭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虽然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

  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看,则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 因此,足够具体的人物

  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无疑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元素。

  2、思想与表达及其区分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 一般来说,思想是指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创

  意、发现等等。 表达则是指对于思想观念的各种形式或方式的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数字

  的、线条的、色彩的、造型的、形体动作的表述或传达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达所形成的就

  是作品。

  这就需要对思想与表达作出区分。 本院认为,抽象概括法可以作为思想与表达的分析

  方法,即将一部文学作品中的内容比作一个金字塔,金字塔的底端是由最为具体的表达构成,

  而金字塔的顶端是最为概括抽象的思想。 当文字作品的权利人起诉他人的文字作品侵害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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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著作权时,需通过对比的方式予以确认,则可参照相似内容在金字塔中的位置来判断相似部

  分属于表达或思想:位置越接近顶端,越可归类于思想;位置越接近底端,越可归类于表达。

  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

  等,无疑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应属于思想范畴;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加以具体化:“父亲是王

  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哥哥是偷换来的贝勒而弟弟是侧福晋的儿子”,“情侣双

  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

  体设计无疑将处于金字塔结构的相对下层;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

  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设计,这样的设计又会体现在金字塔更加底层

  的位置。 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

  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

  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可以被总结为相对抽象的情节概括,也可以从中梳理出相对具

  体的情节展现,因此,就情节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 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

  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

  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 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

  以作为表达。

  原告就小说《梅花烙》及剧本《梅花烙》分别列举的 17 个桥段及 21 个桥段,基本构

  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事件,因此,上述“桥段”应归类为具体的“情节”。

  3、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的关系

  所谓特定情境,更准确地说,应为场景原则,是指在文学作品中,如果报据历史事实、

  人们的经验或者读者、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述某些场景或使用某些场

  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写相同场

  景也不构成侵权。 所谓有限表达是指,当表达特定构想的方法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时,则表达

  与构想合井,从而,即使作品之间构成实质相似,也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

  便是有限表达,事实上也存在着创作的空间,出现完全雷同的创作表达也是非常罕见的。 所谓

  公知素材是指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素材或客观事实。

  本院认为,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知素材的使用虽不受著作权法限制,但并不意味

  着以其为基础,经作者独立创编形成的作品内容也会自动归入特定场景、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

  利用这些素材创作出一个完整的剧情,其中包合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情节、基

  于故事发展運辑及排布形成的情节整体等许多要素,当然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创作者不能

  阻止他人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但当然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基于其独创成果产生

  的作品.因此,在考虑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为基础形成的作品及内容是否属于

  著作权法保护时,应重点判断作者在使用相关素材时,是否加入了具有独创智慧的表达而赋予

  了相关成果特定的独创意义。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相关作品的内容足以认定为具体的表

  达,对于其是否属于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而非作者独立原创,这一举证责任应在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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