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持刀砍人致9伤(上海一男子持刀砍人致9伤 含2民警)

2022-12-03 20:14:11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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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精神病人,我砍你不用负责任!”今天下午14时许,上海浦东,一名26岁的男子,手持剪刀当街挥舞,造成现场7名群众以及2名赶来处置的民警受伤。 后民警将其制服。 经初步查明,该男子系外省市在册精神病人,近日来沪。 (来源:新民晚报)#上海持刀伤人男子系精神病人##上海一男子持刀伤人致9伤#

又是一起悲惨的案件,很多人都觉得我有精神病症,我不怕,我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真相当然不是这回事了,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该男子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海说法#
1.首先,公安机关会委托有权限的鉴定机构,对该男子作案时的精神能力进行鉴定,确定一下,他在作案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还是无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经过鉴定系无刑事责任能力,则不会追究该男子的刑事责任.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该男子进行强制医疗。 也就是强制他在一段时间内在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一直到经过医生的评估,认定精神恢复了、出院以后无社会危害性了,才可以解除强制医疗。
当然,如果经过治疗一直没有好转,达不到无社会危险性的程度,会终身在医院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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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经过鉴定,在作案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 当然,如果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话,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男子可能触及的罪名有:
当街行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如果造成任何一人轻伤二级以上的伤害,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持刀向人颈部、大动脉等致命部位刺杀,即便没有造成死亡的后果,也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在大街上持刀追逐他人,造成社会场所秩序混乱,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在民警到场以后,不仅拒不配合民警的工作,反而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则构成袭警罪。
3.关于被害人受到的伤害,由于属于是该男子的侵权行为,那么应当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该案构成刑事案件,相应的被害人既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请求解决,也可以通过单独起诉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这个时候还需要看他自己有没有相应的财产,是否属于民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个认定与刑事上的鉴定是不一样的,需要单独走一个民事认定的程序。

如果他有自己的财产,则可以用他自己的财产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如果没有自己的财产,而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相应的赔偿由他的监护人来进行的。
我们一直都说监护权、监护权的,其实监护并没有什么权力。 监护人所实施的所有的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也必须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监护更多的是一种义务、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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