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德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特点

2022-12-03 09:12:02 发布:网友投稿 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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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两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之所以非常高,根本原因是有着完善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体系。 美国《拜杜法案》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归属,允许大学和非营利组织将其拥有的专利向企业转让或发放许可,从而推进了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下属的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对美国后期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美、德两国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一例外地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政府充分发挥了其特有的保护、促进和监督职能:通过颁布一系列的科技法规及政策发挥其对利益各方的保护职能,通过建立技术转移中介和风险投资等机构发挥其促进职能,通过建立技术评估体系发挥其监督职能。

美、德两国的高校大部分都设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同时还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如美国多数高校规定,只要是利用高校资源或是其研究范围内的创造发明,其专利权均归学校享有,发明人或转化人不能享有该专利的所有权。 另外,创造该成果的教职员工随着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可以长期为企业提供顾问价值性的服务,或者担任独立董事提供价值性的服务,该服务一般不超过5年。 但是创造该科技成果的人员不得在企业里兼任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等职位的工作,否则学校将劝其退出教师的岗位。

为了促进高校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美国高校会从社会上招聘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从事相关工作,并给予编制和丰厚报酬。 夏威夷大学规定,对于任何利用学校经费、设备、基础设施及人员所取得的创造发明,其所有权由学校享有,但专利利益的2/3给发明人;若不使用大学的资源,又不属于本身研究范围之内的创造发明,则所有权由发明人自己拥有。 斯坦福大学规定,技术转移收益,学校除收取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之外,不再提取任何收益,采取“放水养鱼”政策。 麻省理工学院规定,技术转让收入的15%用于技术发展,其余由专利发明人、所在系和学校各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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